如果您想第一时间收到我的更新,请点开文章标题下面的蓝色字体的“刑事专业律师何忠民”,再点击右上角,然后点“”即可。同时,欢迎点赞和点“在看”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贩毒人员委托他人代收邮寄毒品的,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被告人马某某从一个QQ好友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余克。
2019年12月11日,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马某(已判刑),约定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将其中20克卖给马某用于贩卖。
当日16时许,马某在某镇收取甲基苯丙胺时被当场抓获,扣押白色晶体共计52.5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8%。
被告人马某某与一个QQ好友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约定价格为每克300元,马某某向“刘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账10010元,后对方通过快递将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邮寄至某社区。
2020年7月17日17时许,马某某雇用司机孙某某到该社区菜鸟驿站,替马某某收取快递包裹并送至某高速某服务区,马某某在该服务区被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扣押到白色晶体共计596.8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4%至71.2%不等。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为贩卖而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即使购得的毒品没有卖出,也应计入贩卖数量,而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2.贩毒人员中的卖家将毒品交付给快递、物流,买家收取包裹是安排他人进行的, 买卖双方都属于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为贩卖而购买大量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马某某与毒品上家商定毒品交易价格并支付部分毒资,且上家已经将毒品邮寄交付,其与上家的毒品交易已然完成,马某某本人虽然没有收到毒品,但其雇用的人员已经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贩卖毒品的既遂,至于 马某某本人是否收到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
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