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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期
近日,网络发布山东青岛一起行人碰撞纠纷。60岁老人刘某在人行道上边接电话边行走时,突然转身与后方同向而行的行人王某相撞,导致刘某摔倒,造成右股骨颈骨折并构成十级伤残。刘某起诉索赔18.8万元,法院调取监控后认为:刘某无预警突然转身的行为类似“行人变道”,负主要责任;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且未及时避让,负次要责任。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7万元赔偿。
该新闻报道在网络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什么距离才算是“安全距离”?有无规定两行人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
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对该案件进行分析。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竞开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本期内容特别鸣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朱勒都孜。
行人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什么距离才算是“安全距离”?
无明确的行人之间“安全距离”的标准,但行人需遵守“注意义务”。
本案为行人与行人间相撞导致损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处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因此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中并无“行人安全距离”的规定,“行人安全距离”并非是法律概念,但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侵权行为、侵权后果、侵权行为与侵权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具有过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致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应当以其具有过错为条件的归则原则。
过错的分类:
故意,
指侵权行为人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却追求、放任损害发生的心态。
过失,
指侵权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损害的发生,却没有预见到,或轻信可以避免。根据行为人“应当预见”及“轻信”的程度,过失又可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故意与过失均是以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会导致损害为前提。若根据一般生活常识、行为标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损害的发生即属于意外。
因此,虽然无明确的“行人安全距离”的标准,但行人在不同场所均需根据实际情况遵守“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
有无规定两行人之间
需要保持“安全距离”?
当前我国法律没有行人之间需要保持“安全距离”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行人需遵守“应当预见”的注意义务,以及自身可能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考虑,建议行人在出行时注意观察周围行人与环境,避免在公共场所奔跑,需要转身或原地停下前观察好身后有无其他行人,避免发生与本案类似的纠纷。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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