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一员。它们给人们带来欢乐和陪伴的同时,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其中宠物侵权便是较为常见且容易引发纠纷的情况。
作为饲养人,了解相关法律常识,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障。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需对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在通常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宠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李先生饲养的宠物狗在小区内突然冲向路人王女士,将其咬伤。此时,李先生作为狗的饲养人,需要对王女士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除非李先生能够证明王女士是故意逗弄狗,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狗有攻击性还主动挑衅,才有可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条规定强调了饲养人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比如,张女士带宠物猫出门时未使用猫包或牵引绳,猫突然跑到马路上,惊吓到路过的骑车人赵先生,导致赵先生摔倒受伤。由于张女士违反了带宠物出门应采取安全措施的管理规定,她需对赵先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除非她能证明赵先生是故意做出危险行为导致自己受伤,否则不能免除责任,且即使赵先生存在故意,张女士也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责任。
这就提醒饲养人,带宠物出门一定要做好安全防护,如给狗拴绳、戴嘴套,用合适的容器携带猫等,以避免可能的侵权风险。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法律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一种绝对责任,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都无法免除责任。
以藏獒为例,很多城市明确禁止个人饲养藏獒作为宠物。如果有人违反规定饲养藏獒,且藏獒咬伤了他人,那么饲养人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以被侵权人逗弄等理由推脱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烈性犬饲养人承担的是“零容忍”责任体系,违规饲养将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的三重法律风险。
饲养人在选择宠物时,务必了解当地关于禁养动物的规定,不要饲养危险动物,否则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宠物饲养过程中,遗弃、逃逸动物的现象并不少见。一些饲养人因搬家、经济困难、宠物生病等各种原因,选择抛弃自己的宠物;也有些宠物因为饲养人看管不善,意外走失成为流浪动物。然而,当这些遗弃、逃逸的动物在流浪期间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给出了答案:“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例如,陈先生因搬家将自己的宠物狗遗弃,遗弃后的狗在流浪过程中咬伤了孙女士。此时,尽管狗已经处于流浪状态,但原饲养人陈先生仍需对孙女士的受伤负责。
从法律层面来看,要求原饲养人对遗弃、逃逸动物在流浪期间造成的损害负责,有着充分的合理性。
首先,原饲养人将动物带入人类生活环境,就负有对动物进行妥善管理的义务,以确保动物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当原饲养人遗弃动物或者因疏忽导致动物逃逸时,实际上是违反了这一管理义务,使得动物处于无人管控的危险状态,增加了社会公众面临的风险。
其次,原饲养人对自己饲养的动物习性通常较为了解,相比陌生人,其更清楚动物可能具有的攻击性以及潜在危险。若任由遗弃、逃逸的动物随意在社会上活动,一旦造成损害,让毫无关联的无辜第三人承担后果显然不公平。
因此,基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原饲养人应当为自己遗弃动物或管理不善致使动物逃逸的行为承担责任。
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留,形成了新的饲养关系,从收留之时起,新的饲养人将对动物的行为负责,原饲养人的责任则相应终止。
在现实生活中,宠物侵权的情况复杂多样,其中有一种情况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宠物对他人造成损害。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从法律层面来讲,赋予被侵权人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第三人索赔的选择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在很多实际情况中,被侵权人可能并不清楚第三人的身份信息或者难以找到第三人,此时向熟悉且相对容易找到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能够让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避免因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而陷入维权困境。
另一方面,即便被侵权人知晓第三人的情况,但第三人可能经济状况不佳,缺乏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形下,被侵权人选择向经济条件较好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更有可能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这种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被侵权人的倾斜保护,确保其在遭受宠物侵权损害时,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这也提醒饲养人在日常生活中,即便损害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也可能面临被索赔的情况,应积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向第三人追偿;同时,也告诫每个人不可因自身过错引发宠物侵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人们的休闲生活中,前往动物园观赏动物是一项颇受欢迎的活动。然而,动物园里动物众多,且不乏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种,动物侵权事件偶有发生。当此类事件出现时,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与一般家庭饲养宠物不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在法律概念中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损害事实发生,法律先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行为人若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便可免除责任。
与常见的过错责任原则中 “谁主张,谁举证” 不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行为人。
在动物园动物侵权案件里,一旦有游客因动物园的动物遭受损害,法律首先推定动物园存在管理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动物园要想摆脱责任,就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动物饲养、管理等各方面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
比如,游客在动物园参观时,被园内猴子抓伤。此时,动物园首先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如设置了合理的防护设施、有明确的警示标识、对动物的健康和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等,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这就要求动物园在动物的饲养、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做到位,否则一旦发生动物侵权事件,将面临法律责任。
这就督促动物园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防护,提高工作人员管理水平;同时也提醒游客文明参观,遵守动物园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参观环境。
饲养宠物不仅是一种个人爱好,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了解并遵守宠物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每一位饲养人应尽的义务。
通过知晓这 6 个法律常识,饲养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加规范自己的养宠行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宠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同时,在不幸发生侵权纠纷时,也能够依据法律正确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希望每一位饲养人都能做一个负责任的主人,让宠物与人类和谐共处。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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