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新闻注意到,日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光明星河天地华邸批量精装修工程“5·8”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8日10时30分许, 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星河天地五期二栋地下负四楼距离电梯(货梯)150米堆放大理石瓷砖旁发生亡人事故, 造成1名工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该工程名称为星河天地华邸批量精装修工程, 项目位于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 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创美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美景达公司”); 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嘉弘装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弘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为安徽坤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坤恒公司),此外,另有一名 个体包工头王某川。
事发经过
1名工人遭瓷砖倾倒压腿
后脑朝下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因业主提出瓷砖空鼓问题,深圳嘉弘公司安排工人进行整改。泥水班组彭某花等人负责瓷砖修补事项,其中彭某花负责制浆刷浆,制浆刷浆后将瓷砖搬给班组其他工人进行修补作业。
2024年5月8日上午,彭某花乘坐1号电梯下至负四楼停车场位置处,准备开始制浆刷浆, 由于彭某花下电梯时未佩戴安全帽,电梯操作员借予彭某花自己的安全帽。
10时30分许,工人廖某兵在负四楼发现彭某花躺在地上, 双腿被大理石瓷砖压住。 此时彭某花处于昏迷状态,头部、鼻子出血,头上未佩戴安全帽。
廖某兵喊来两个员工搬起压住彭某花双腿的大理石瓷砖,将彭某花拖到周边的木板上,并安排现场人员报警救人。
事发当天10时46分,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120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1时20分, 医院宣布彭某花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 彭某花符合摔跌致重型颅脑损伤引发急性中枢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事发区域整体图。图源:调查事故报告
据悉, 事发位置为光明街道星河天地五期二栋地下负四楼距离电梯(货梯)150m堆放大理石瓷砖旁,事发区域周边有堆放的瓷砖、木板和两垛外墙光面腻子。
原因查明
工人未正确佩戴安全帽
加之大理石瓷砖未作有效固定
通过现场勘查,结合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资料及法医鉴定报告结论,事故调查组推断彭某花在负4楼给大理石瓷砖刷浆时,由于搬运或者挪动大理石瓷砖,7块捆绑在一起的大理石瓷砖倾倒压在彭某花双腿上,使彭某花面部朝上,后脑朝下摔倒在地面上,又因为彭某花未佩戴安全帽或是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最终导致彭某花后脑直接摔在地面上, 造成彭某花摔跌致重型颅脑损伤引发急性中枢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根据调查报告,该起事故 直接原因有两个——
同时,间接原因为——
1. 深圳嘉弘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安徽坤恒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其承包的劳务工作分包给无资质、无公司的个体包工头王某川。
3. 个体包工头王某川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劳务工作。
处理建议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安徽坤恒公司工人彭某花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开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 个体包工头王某川,在未注册公司、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了劳务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2. 安徽坤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李某莲,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将本公司承包的劳务工作分包给未注册公司,无资质的个体包工头王某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调查组建议对深圳嘉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某刚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对深圳嘉弘公司及安徽坤恒公司依规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