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土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饭碗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
为切实加强黑土地资源保护,依法从严惩处盗挖、滥挖黑土等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5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3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以司法之力守护“黑土”粮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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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在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表示,2024年4月《解释》正式立项,历经一年多时间完成起草工作。解释起草中,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踏勘破坏黑土地犯罪现场,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和座谈,全面掌握破坏黑土地犯罪活动情况。《解释》于2025年3月25日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946次会议、于2025年4月11日经最高检第14届检察委员会第51次会议审议通过。
吴兆祥介绍,《解释》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二是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是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解释》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对防治黑土地污染的要求,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四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为打击非法买卖黑土的行为,《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五是规定了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