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5月6日讯(记者 翁任莹 通讯员 林燕纯 王倩 麦稀晴)近日,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宗房屋租赁纠纷。时间回溯至2017年春天,怀揣创业梦想的刘某与业主钟某签下八年租约,以整栋主楼经营长租公寓。双方另签《补充协议》并约定:由刘某出资重建旁侧危旧副楼,建成后可免费使用至租期届满。看似双赢的约定,却为日后矛盾埋下伏笔。
2025年3月份合同临近到期,问题集中爆发——刘某以“投入副楼重建100多万元且经营亏损”为由,主张《补充协议》属“合作建房”关系,要求钟某共同承担主楼装修、副楼重建及室内设备等损失合计60万元,而钟某一一驳回,并坚持按协议无偿收回房屋。
双方从激烈争执发展到对公寓停水停电,60余户租客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矛盾持续升级。在社区工作人员和派出所调解员多次调解并未取得效果后,社区将此纠纷交由街道调委会调解。
(图片来源:司新宣)
调解员仔细了解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主合同是关于主楼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是关于副楼的建设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副楼建成后,刘某对副楼有一定年限的使用经营权;合同到期后,副楼归还钟某,其产权也属于钟某,并明确无需支付建设费用。
在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后,调解员认为此次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关于《补充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双方是合作建房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二是合同到期后,室内的空调等设备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为有效化解此次纠纷,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双方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合作建房通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他们通过协商一致,共同出资、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法律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因此,合作建房通常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而刘某与钟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刘某投资重建后八年内免交租金,且该协议实为“预付租金”的租赁关系延伸。因此,刘某主张的合作建房缺乏法律支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某对主、副楼的装修已形成附合,且双方未约定补偿条款,故其补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面对价值20余万元的空调、冰箱等设备处置难题,调解员跳出“非搬即留”的思维定式,提出折价补偿方案。经专业评估协商,最终钟某支付刘某13万元,相关设备留在公寓继续使用,实现设备平稳交接,既避免资源浪费,又降低双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