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明确: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单独解除让与担保合同|担保专题|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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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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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让与担保合同能否单独解除?

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不可在主合同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单独解除。

阅读提示:

如果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能否诉请法院解除股权让与担保性质的协议?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股权质权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类型,系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合同同其命运。若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即诉请解除股权让与担保性质的协议,如允许该担保合同单独解除,其结果是使有担保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债权,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1、薛某因未能偿还王某、李某乙的借款,与二人签订《协议》,将其所持股权以转让形式为借款履行提供担保,股权登记在王某、李某乙名下。

2、之后,因薛某未按时归还借款,王某、李某乙将案涉股权转让给百某公司、鼎某公司,受让方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股权过户登记。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李某乙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股权,解除其与王某、李某乙签订的《协议》。

3、一审法院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认为百某公司、鼎某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股权。薛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张《协议》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王某、李某乙对外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协议》属于股权让与担保,王某、李某乙无权转让股权,但百某公司、鼎某公司构成善意取得。薛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2023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薛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薛某诉请解除与王某、李某乙之间的《协议》应否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1、《协议》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薛某因未能偿还王某、李某乙的借款,与王某、李某乙签订《协议》,以将股权转让给王某、李某乙的方式为借款的履行提供担保。因薛某迟迟未能归还借款,王某、李某乙又将登记在其名义的股权转让给百某公司、鼎某公司。薛某将股权转让给王某、李某乙的目的在于为其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二审判决认定其性质属于股权让与担保并无不当。

2、百某公司、鼎某公司善意取得案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股权让与担保关系中,王某、李某乙仅是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并非案涉股权的股东,无权对外转让股权。就此而言,其将股权转让给百某公司、鼎某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无权处分。但案涉股权登记在王某、李某乙名下,受让股权的百某公司、鼎某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经完成股权过户登记。在薛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百某公司、鼎某公司受让股权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王某、李某乙对案涉股权无处分权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薛某要求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在结果上并无不当。

3、《协议》是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不能单独解除《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让与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类型,系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从合同,应当与主合同同其命运。现薛某并未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就诉请解除股权让与担保性质的《协议》,如允许担保合同单独解除,其结果是使有担保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债权,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原审判决驳回薛某有关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解除。

案例来源:

《薛某与王某等股权质权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345号]。

实战指南:

1、《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担保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一方面是担保责任范围不得超过主债务。本期案例中明确了担保合同不能单独解除也是“担保合同从属性”的表现。如果债务人尚未清偿主合同的债务,就允许担保合同解除,会使有担保的债权沦为无担保的债权,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接受股权让与担保时,应当仔细审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约定了担保的范围、期限、股权处置方式等关键条款。债权人应对受让股权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名义股东是否有权处分,并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等证明文件。如果在诉讼中担保人提出要解除担保合同的话,债权人可以用担保合同的从属性进行抗辩。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发放足额贷款,系对主合同的违反,并不构成解除担保合同的法定事由。

案例一:《重庆市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彬李光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6民初1847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认为,担保合同于被担保的主合同虽具有从属性,但其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前所述,李彬、向锡平与重庆再担保公司签订的案涉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李彬、向锡平未主张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重庆再担保公司存在违反各担保合同本身约定,其依约或依法有权解除担保合同。重庆再担保公司未足额向天生药业发放贷款系对主合同的违反,并不构成李彬、向锡平主张解除担保合同的法定事由。关于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超过债权价值设定担保的问题,本院认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非出于合意,超额部分不得任意解除。因此,对于李彬、向锡平主张解除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担保合同因失去存在基础而自然终止,无需单独解除。

案例二:《张利萍、云南凯邦瑞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8210号]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因债务履行而终止后因从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现原告张利萍与招商银行昆明市人民中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终止,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的《委托担保合同》也随之终止。合同的解除需存在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未就《委托担保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委托担保合同》本身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原告张利萍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委托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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