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日前获得嘉兴市中院二审支持。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在财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保险人核定的保险费率标准更高。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澎湃新闻记者 张未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