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在上海失踪;18岁少女被拐卖山东农村;被拐31年,孩子终于回家了……在大家熟知的网络平台搜索“拐卖”“拐走”作为关键词,搜索到相关妇女、儿童的拐卖事件,频频刺痛着公众的心。受害者及其家庭所承受的苦难与煎熬让人无比同情,人贩子及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无情与嚣张令人发指。
如何举起法律武器合理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专访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瑞,作出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作出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际情况,本款具体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万莉介绍。
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则面临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款具体列举了八项严重情形,分别为: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陈万莉补充,拐卖妇女、儿童,具有本款所规定的八种严重情形之一,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符合第三档量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陈万莉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便也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所以,买卖双方在我们的法律中都要处以刑罚。”陈万莉说。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被害人)、公诉人、被告(被告人)各自拥有一系列的权利,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不管是检察院抗诉还是被告人上诉,都会进入二审程序。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谢瑞解释,发回重审后,采用的是一审的程序,重审一审结束后,控辩双方也可以上诉或抗诉,案件会再次进入二审,也就是普通老百姓理解上的“三审”。
“随着人口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思想观念的不断进步,目前拐卖儿童案件的难度变得更大,涉案数量也随之减少。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2014年开始,此类案件数量就在不断地大幅下降。”谢瑞介绍,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打击力度渐大、惩处越来越严格。
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2009年以来公安机关开展了多次专项打拐行动。建立了全国失踪儿童DNA信息库,通过信息对比,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建立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全国联网,只要发现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立即行动,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侦破案件。
同时,各地成立以地方公安局长、副局长负责的打拐专案组,对来历不明的孩子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对在逃的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实行A级通缉令进行通缉。
“案件的处置和法律的惩戒只是案发事后的补救,终究无法完全抚平当事人的伤疤。还要重点注意的就是防止类似案件发生的预防工作。”谢瑞说,“为预防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发生,首要的是要加强社会的监督力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参与监督和制止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次,我们也应加强普法教育,贵州省律师协会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工作,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保护需要学校、社会和政府各部门共同协作,为我们的未成年人建立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最后,随着国情变化、社会发展,我们也要持续推动国家法律的完善工作。”
妇女、儿童拐卖案件的发生不仅对受害者家庭是重大打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我们相信,随着利剑出鞘一次次斩断罪恶之手,体制机制逐渐优化完善,“天下无拐”终将照进现实。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冷赛楠 周睿 王颖
编辑 李娟
二审 杨韬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