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天眼查APP获悉,因陈某某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杨幂与陈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公告显示,陈某某先后在微博平台发布文字内容并附原告肖像图片,具有指向性,明显贬低、丑化了原告人格,系对原告的侮辱,侵害了原告名誉权。法院判决陈某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杨幂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40元。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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