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造谣“西安下雪”被行政拘留,为何引发讨论?律师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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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5: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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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33岁的网民刘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在互联网散布“西安下雪”的虚假视频,扰乱公众视听,造成恶劣影响,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还有一些网络谣言被处理的案件也引发了广泛探讨。例如,7月27日,周某在某App上散布有关衡阳摩天轮相关的相似五张拼接不实图片,并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9月18日,陈某地震后发布高层楼房疑似开裂的视频,后经现场核实,该房屋中间裂缝为伸缩缝,陈某因网络谣言被肥东县公安局依法拘留5日。

有网友表示不解,使用网络时,吹牛“玩梗”或者误解了某些现象进行发布,是否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网传“西安下雪”的虚假视频截图

针对上述案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裕来律师、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进行了分析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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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牛”和造谣之间

到底有啥区别?

张柄尧律师表示,“吹牛”如果逾越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吹牛”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依据第25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另外,也有依据第26条的寻衅滋事条款。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张柄尧律师解释,依据寻衅滋事条款的原因,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现实中,部分公安机关对符合该情形,但程度又达不到犯罪的,则以寻衅滋事施以治安处罚。

赵良善律师表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散布了谣言;二是在危害后果方面,行为人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三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

“公共秩序”这一抽象的概念,该如何理解?赵良善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公共秩序”应该解释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其核心规范领域为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但鉴于当下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对“公共秩序”进行扩张解释,将“网络空间秩序”也纳入其中。

赵良善律师指出,梳理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警方近乎都依据以下构成要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为了私利(流量)、博取眼球,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结果造成了大量转发、相对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

“但‘吹牛’和造谣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二者在主观目的上有所不同。‘吹牛’意在炫耀、夸大自己能力,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造谣旨在满足私利,被经济利益所蛊惑,并扰乱了社会秩序;其次,从危害性上来讲,‘吹牛’无公共危害,更不会扰乱公共秩序,而造谣具有一定危害性,会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

赵良善律师强调,“吹牛”未必违法、未必构成造谣,但如果“吹牛”是为了私利(流量),造成了大量转发,且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那么“吹牛”就变了味,就异化为了造谣。“吹牛”一旦上升为造谣,则属违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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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西安下雪”被处罚

为何引发关注?

袁裕来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以教育为主要目的,应避免“为了处罚而处罚”。司法部近年来也在强调“首违不罚”,即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袁裕来律师表示,当事人传播的不实信息是否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应该为是否实施处罚的重要考量标准。例如,“西安今天下雪了”这样的信息,该如何判断其扰乱了公共秩序,这是个问题。此外,当事人是否有扰乱公共秩序的主观恶意,也值得考虑。

而在“合肥房屋伸缩缝”事件中,当事人称“地震后高层建筑出现裂缝”,如果只是个人感到可疑,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则不应认为存有恶意。

“如果当事人确实有散布谣言的主观故意,的确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如果当事人有弥补行为,消除后果,也应当考虑在内,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袁裕来律师说。

张柄尧律师也表示,俗话说“吹牛不犯法”,这说明适当的“吹吹牛”也是老百姓的生活刚需,要求老百姓动嘴之前都必须对自己所说的话查证属实,不得有任何不实之词,可能有些强人所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26条及其解释中,均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吹牛”是否犯法,其边界应当包括该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即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张柄尧律师指出,公众为何会对造谣“西安下雪了”“自己第一批坐上摩天轮”等被处罚表达关注,核心原因在于,他们可能会认为,这些言论并不足以对公共秩序造成太大影响。

“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对类似情况进行处罚时,务必谨慎。即除内容是否属实外,还需进一步查证,相关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切莫粗暴执法,一罚了之。”张柄尧律师说。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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