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故宫西华门附近,自行车车主正在台阶上拍照,并将车停放在石凳旁。不料,一名跟团旅游的小孩经过时碰倒了这辆自行车,引发了双方的争执。现场,小孩家长向车主道歉,称不是故意的;但车主表示,这车10万多块钱,如果磕坏了需要有人赔偿。最终在民警协调下,车主没有继续追究小孩及家长的侵权责任;同时,小孩家长也对自己的相关举动进行了道歉。
那么,从法律角度看,自行车的损失责任应该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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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曹素娟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中“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事发时,如果小孩是故意推倒自行车,属于故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若没有仔细观察自行车停靠的周围情况,不小心碰倒自行车,对自行车的损失主观上则属于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碰倒自行车的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监护人来承担。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自行车的所有者(车主)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然而如果自行车停放不当,如无脚撑或自行车专属停车架,仅使用脚踏或简单倚靠在墙体上,容易引发侧翻等事故,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的,自行车所有者未采取足够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此,对于类似事件,双方均有责任,至于责任的比例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可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