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雅安某劳务公司职工,2022年9月被派遣至雨城某公司从事生产搬运物品工作,9月25日上午,杨某某在搬运物品过程中出现半身麻木,头晕等症状,后运送至雅安市中医医院抢救,经雅安市中医院诊断为中风,脑梗塞,先后经雅安市中医医院、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回家修养。
2022年10月23日,在与公司就申请工伤认定等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某的家属杨某向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1月2日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杨某某病发原因与自身疾病具有高度盖然性,属于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不符合工伤属于外来原因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书。
杨某不认同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迫于无奈电话联系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怎么样才能拿到赔偿款。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求助电话后,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如果对人社局认定的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并向其释明相关规定,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向他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积极对接并引导其向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月28日,雨城区人民政府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杨某某为工伤的工伤决定书,并经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三级伤残。
虽然工伤认定问题得到解决,公司也配合杨某完成杨某某工伤保险等手续的办理,但杨某与公司仍然就杨某某工伤部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并于2023年11月8日向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当即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安排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人在接案后,及时会见受援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完成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等手续的办理,经受援人同意,向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围绕证据等材料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等费用共计120000元。
后经仲裁委依法审理、裁决,因为被申请人已依法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被认定为因工受伤后,工伤待遇报销部分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依法进行报销,因此不再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内容进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共计26000元。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虽系典型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但特殊之处在于本案受援人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却面临工伤不被认定的困境,如果长期拖下去,势必会导致受援人难以负担高昂的医疗费,影响其后期的康复与治疗。本案通过积极探索创新“法律援助+行政复议”的服务新模式,不仅化解了受援人维权难的尴尬境地,还为其他类似的案件办理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兜住了司法便民惠民的法治底线。
来源:法治微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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