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这一原则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一种举证模式。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一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1、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需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
2、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虽然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当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时,需要提供其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新的主张或事实,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二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意义
1、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掌握着更多的行政资源和信息优势,更容易获取相关证据。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促使其更加审慎地行使权力,遵循法律程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体现
1、被告需提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据。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证据。
2、“卷宗主义”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被告只能依据行为之前调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诉讼规程中调查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不可纳入。
3、被告怠于举证的后果。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4、复议维持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以由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同时复议机关还负有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保司法公正和行政法治的实现。
史主任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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