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往往被认为是维权的“冲锋号”,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本文目的在于通过一个胜诉案例入手分享如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化事项。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想跟大家聊一聊下面这个案例。
案件事实
梁先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某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及耕地,自己也具有相关房屋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明。但是某一天,乡镇相关部门对本村土地进行确权工作,确权过程中把梁先生拥有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明的土地确权到了别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天降横祸让梁先生不知所措,一开始只能通过信访上访等手段维权,却发现效果甚微。
后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专做征地拆迁维权,于是在快手短视频上尝试留言,之后史西宁主任团队助理通过电话深入沟通后,马先生感受到了京康团队的专业,便决定全权委托,团队指派了张路律师协助梁先生维权。
京康律师办案风采
张路律师在接受了张先生的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去了解全部案件事实,认真把握每一个细节,并在与当事人梁先生进行沟通之后,为了查明此不动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决定先协助当事人梁先生向某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某街道办公开: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4.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同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梁先生申请之后,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于次日收到了梁先生的申请书,但在收到申请书之后一直未对梁先生进行一个答复,梁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如同“石沉大海”。张路律师在知道此事之后,第一时间协助当事人梁先生向当地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某街道办在签收申请人的申请之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且至今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请求某区人民政府: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答复:一、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问题。经查该问题属实。因街道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及时办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致使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对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致以诚恳的歉意,希望得到申请人的谅解。二、申请人梁先生所申请的材料存档在本市其他部门之中,不属于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应当向其他政府申请公开。
案件结果
某区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第一条答复构成自认,能够证明某街道办确实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第二条答复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也不是其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最终某区人民政府采纳了我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街道办在收到决定书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维权的起点,也是行政维权最重要的一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由于具体过程复杂、程序繁琐,导致公民往往不能申请到自己想得到的信息。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维权。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