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工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利息如何认定的类案检索报告
(河南高院近1年内作出)
裁判要旨一: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可以参考合同约定并将利息标准调整为24%。
1、案例:《商丘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铭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豫民申3099号】2021年6月30日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的欠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对应利息计算是否合理。首先,关于生效判决认定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天成公司若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及自备金,按照日1.5‰支付利息,虽该协议书被认定无效,但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在性质上属法定孳息,与工程价款具有附随性,是天成公司拖欠工程价款应支付的对价,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可以作为参考,况且原审判决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将利息计算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二: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使用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1、案例:《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4346号】2020年11月10日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程款利息应否由九安昌平公司承担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给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案涉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双方关于工程款利息的约定不明,故原审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另案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应付工程款数额为基础,认定从鑫厦公司起诉支付工程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应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2、案例:《张习军、郭景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3924号】2020年9月17日作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无论是郭景瑞,还是王光军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涉案工程协议应为无效。宁南社区工程于2015年5月前已交付业主使用,故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并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相应利息,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3、案例:《河南吉隆置业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民再112号】2021年5月27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认定无效……关于吉隆公司称案涉工程尚未结算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吉隆公司在案涉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单方通知林州二建停止施工,解除双方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最终已经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所以原审判决吉隆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4、案例:《李新华、代铁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1294号】2021年4月23日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卫民借用垄诚公司资质进行实际施工,故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关于利息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14年10月30日实际交付使用,故生效判决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商业秘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