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一名46岁独身女子蒋女士因病去世,其未婚、没有子女,父母均已离世。如何处理她的遗产、谁为她操办身后事等诸多问题引发网络关注。
对此,12月21日,上海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发布微博,称蒋女士所在居委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据上海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
1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虹口区民政局、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询问最新进展,截至发稿,未获答复。
有律师告诉记者,对于墓地费用等细节,暂无明文规定,长期看建议制定标准。此外,民法典规定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一定程度上能鼓励更多居民给予被继承人帮助。
独身女子因脑出血离世
远房表弟提出用遗产买墓地遇难题
据看看新闻报道,蒋女士家住上海虹口区,未婚未育,父母已过世,因突发脑出血离世,未曾立下遗嘱。蒋女士的远房表弟吴先生目睹了她的救治与离世。
今年10月,蒋女士因头晕头痛被送至医院、被确诊为脑出血。由于手术需要签字,蒋女士想到了远房表弟吴先生。而后,吴先生为蒋女士签字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然而,由于病情反复,蒋女士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治疗花费超21万元。吴先生对此担忧,称咨询律师后得知如果自己垫付医药费将可能无法拿回。
为此,居委会尝试联系了蒋女士的其他亲人,其姑姑远在外省且已离世,姑姑的子女不愿担任其监护人。报道称,即便由法院指定居委作为蒋女士的监护人,流程耗费也需要半年时间。
12月,蒋女士病情恶化、离世。吴先生又遇到了处理身后事的难题。他称,自己和蒋女士的生前好友等,都希望能用蒋女士的遗产为她办一场追思会并购买墓地。“她(居委工作人员)说不可能的,(国家)顶多给她海葬,她的钱国家肯定是要收掉的,房子国家也是要处理掉的。”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愿意承办丧事的其他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死者生前约定丧事承办人的,从其约定。
对此,民政部门人员当时称,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据报道,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称:“墓地的支出费用当然是合理的范围内,是可以从她的遗产里面进行支付的,但是可能墓地涉及到后面每一年的维护等等费用,这些是要吴先生自己来承担的。”
12月21日,上海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发布微博,称蒋女士所在居委已与蒋女士生前单位、远亲联系,所在居委将在与相关方充分协商基础上作妥善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经初步核查,蒋女士暂无法定继承人。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后续若区民政局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剩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后,将用于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让温暖得以延续。
墓地等细节并无明文规定
律师建议制定相关标准
该如何处置蒋女士的遗产?能否用蒋女士的遗产支付生前他人垫付的医药费、身后墓地及墓地管理费用?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认为,垫付医药费应当报销。“医药费发生在生前,这就是债务,遗产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生命权包括了死亡的尊严,比如是否允许尊严死。也包括丧葬的尊严,这是延续到身故后的权利。”高明月认为,“遗产管理人有维护被继承人丧葬尊严的义务,这里面的标准需要国家立法制定予以明确。但目前尚无立法,我们只能采取一般的公序良俗的标准,这个标准在上海,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墓地以及一定年限的维护费用。当然,就这个问题,长期来看,国家应该制定标准。对于将被收归国有、无人继承的财产,遗产管理人应该负有一定的伦理道德义务,首当其冲是丧葬的体面、尊严处理。”
回顾蒋女士事件,高明月认为,相比起确定遗产管理人,更需要提高效率的是处理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即在蒋女士活着的时候,临时监护人或公职监护人能早点上岗、早点代蒋女士做决定、动用蒋女士自己的钱救治蒋女士。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他解释,在实务中,要想履行监护职责,就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本案中,蒋女士处于危急状态时,居委会、民政局都有法律义务,应当积极作为、早点提出申请。此外,法院可以考虑开辟特别窗口,对于临时监护人案件尽可能早地进行核实、确认、出具文件。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霞告诉记者,民政是遗产管理人,丧葬事宜不属于民政处理的遗产管理事宜,不能由民政直接从遗产中进行支出,但可以依法进行合理扣除。对于丧葬费、墓地费、医疗费,只要是合理范围内的,如果付款人认为是垫付的,那么应该从遗产范围中扣除。“鉴于现阶段没明确标准所以难以直接扣除,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扣除相应垫付金额,以后有标准及操作细则的话,民政就有操作扣除的依据了。”
张玉霞建议民政部门细化遗产管理人权责制度,完善与各部门单位的衔接措施。关于丧葬费用的“合理范围”以及后续墓地维护费的承担,并无明文规定,应当结合公序良俗、人情伦理及公众普遍认知,制定相关标准。
而对于独身人士,张玉霞建议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早日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或者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中要明确监护职责权限、监督机制、监护监督人、医疗预嘱、财产处分使用规则、解除条件、后事办理要求等内容。遗嘱中,处理财产继承、遗赠处分,也可以写明后事办理要求等特殊需求。签署的内容,进行公证或者见证,并向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判例显示:
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红星新闻检索判例注意到,一些独身人士生前受到过他人在“生养死葬”方面照顾,尽管照顾者并非继承人,但仍然可分得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024年浦东法院判决书显示,一居民无配偶、子女,生前有智力残疾,曾受到姑姑照顾。姑姑请求法院将死者名下财产宣告为无主财产,并将遗产判归自己所有。法院在发出认领公告期满后,认定死者名下财产无主,又认定姑姑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可分得适当遗产,具体份额由法院根据照顾程度、出资金额等情况进行酌定。最终,死者的商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等归姑姑所有,姑姑享有房产10%产权份额,90%房产产权份额收归国家所有。
在本案中,帮助蒋女士就医、处理后事的远房表弟,是否有可能获得遗产?张玉霞认为,有一定可能,可以根据上述规定主张适当分得,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张玉霞解释,关于继承案件中的分得遗产比例问题,实践中,法院会结合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照料、照顾时间长短、实际照顾情况、费用支出时间及金额、款项来源等综合认定。“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鼓励居民之间的友善帮助,有些居民自愿付出不是为了回报,但法律让这类自愿付出有权获得合理回报,一方面是对帮忙居民的认可,让他们的付出得到公平的回馈;一方面用奖励机制进行良性引导,鼓励更多居民给予帮助。”
对于这类扶养者,该如何申请获得遗产?张玉霞介绍,首先是确认遗产管理人,而后,通过起诉遗产管理人要求分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实践中,认定“扶养较多”的核心考量,一是持续性:扶养行为需长期稳定,区别于偶然帮助;二是全面性: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三是必要性:被继承人因特殊状况(如病重)对扶养人存在依赖;四是合理性:支出与照料程度匹配被继承人需求与当地水平。
他分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规则通过经济激励肯定邻里、亲友间的扶养行为,引导社会成员互助,鼓励友善帮助,同时倒逼保留证据(如缴费凭证、照料记录),让善意可被法律评价与保护,兼具伦理引导与制度保障双重价值。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郭庄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