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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期
通州居民陈女士结婚不到2年,发现丈夫王先生出轨。后又发现王先生经常给肖女士转款520元,1314元等不同金额,或者给肖女士购买礼物。转款和购买礼物的钱,共计4万元。
陈女士想咨询:
1、作为原配能否起诉肖女士追回钱物?
2、起诉可能涉及的证据?
3、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及实习生唐春凤、李冰冰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作为原配能否起诉肖女士追回钱物?
如果如陈女士所言,丈夫确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持续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那就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那么,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基于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向他人赠与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大概率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这个观点,在北京审判案例的判决书中也有体现。
审判案例与陈女士的经历相似,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外恋对象持续转款,另一方请求返还。法院判决转款行为无效,收款人限期全额返还。法院在案件中对此论述如下: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需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庞某某在此长较长的年限中,称其不知道李某某的婚姻状况,此明显与常理不符,对于庞某某在其明知李某某有配偶仍与之保持长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接受李某某款项赠与,其主观亦非善意,李某某、庞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荆某某的合法权益,亦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摘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
京03民终2315号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案例库为统一裁判口径,对裁判要旨进行了进一步提炼:
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无效;另一方主张要求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自:人民法院2023-07-2-076-016号案例)
起诉可能涉及的证据?
第一,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第二,转账流水、购物发票等,证明涉案数额,证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向特定第三人转账,且转账数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定含义的金额;
如果有可能,还建议当事人准备配偶出轨的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同居证据、开房记录等。
夫妻共同财产包含哪些?
1、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非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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