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存在不少相同之处:如都是民事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都适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解决争议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为解决争议作出的法律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等。
尽管如此,仲裁与民事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司法活动,其差异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
受案范围不同
按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仲裁的纠纷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或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不适用于解决人身关系的争议和基于人身关系的财产争议。
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来自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而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无需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形式和仲裁程序规则,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不必完全一致;民事诉讼则是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当事人不可以选择法官,各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都是一致的。
遵循的原则和制度不同
仲裁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一般不公开进行,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处分原则,一般要公开进行,实行两审终审制。
实现法律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方式不同
仲裁裁决和民事诉讼裁判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二者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判决由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能由仲裁机构实施强制执行,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实施。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供稿:王 静
责编:张淑倩
编审:韩晓文 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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