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本市既有房屋建筑总量逐年增加,房屋进入“老龄化”加速期,使用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工作,亲自部署开展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市委、市政府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机制,为首都城市安全稳定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总体要求
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明晰、规范使用,共管共治、城乡并重的管理原则;构建住建部门主责、相关部门协同、乡镇街道协助的管理体系;鼓励运用新技术管控安全风险,推动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强化对国家机关、中央在京单位、军队的服务保障。
(二)关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
规定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房屋使用人、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危险房屋不得用于出租,依法转让、出租房屋建筑,应当如实告知有关安全事项;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三)关于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
明确专项排查、网格化巡查对安全隐患的发现作用;健全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制度;规定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明确城镇房屋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对安全鉴定报告实施统一赋码管理。
(四)关于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
要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安全鉴定报告结论采取解危治理措施;规定危险房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明确相关部门协同督促责任人及时解危,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五)关于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设置“农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专章,实现城乡全覆盖管理,规定市级有关部门、涉农区政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强化对农村经营用房的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严格把关;明确要求结合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危房改造等工作,分类处置、及时消除农房安全隐患。
此外,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对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安全评估、安全鉴定管理要求,违规出租、使用危险房屋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本次立法的特色亮点
一是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最新精神,注重房屋全生命周期监管,防范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二是实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城乡全覆盖。完善城乡一体考虑但又差异化的使用安全统筹管理,重点针对农房防灾避险、用作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设定了管理要求。
三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压实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主体责任和各方安全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安全鉴定机构、相关经营主体等专业力量;构建政府、安全责任人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使用安全风险防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