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营造遵义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和巩固禁毒“大扫除”成效的浓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公民积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办理,依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涉及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线索。包括:
(一)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
(二)非法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五)制造加工毒品或制毒物品工厂(窝点);
(六)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
(七)其他涉毒违法犯罪。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110”、0851-26224601。
(二)信件举报:举报人可寄至绥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三)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绥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和各乡镇派出所举报。
第四条:
对举报吸食、注射毒品,滥用吸食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顺线查获人员的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 1克以上不满10克的,奖励 2000元;
(三)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8000元;
(六)缴获毒品5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奖励1万元;
(七)缴获毒品1千克以上不满2千克的,奖励2万元;
(八)缴获毒品2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奖励3万元;
(九)缴获毒品5千克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毒品不满10克的,奖励1000元;
(二)缴获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奖励2000元;
(三)缴获毒品5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奖励3000元;
(四)缴获毒品2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奖励5000元;
(五)缴获毒品500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500克部分,每超出1克追加奖励1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七条:
对举报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或精麻药品,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缴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8000元外,对超出1000千克部分,每超出100千克追加奖励8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缴获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2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5000元外,对超出2000千克部分,每超出200千克追加奖励5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缴获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000千克以上的,除一次奖励2000元外,对超出3000千克部分,每超出400千克追加奖励200元,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非法买卖两种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经折算成一种的数量累计相加后达到前款标准规定数量的,按照对应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查获罂栗1株以上不满5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下的,奖励1000元。
(二)查获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0000株的,奖励2000元;
(三)查获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查获大麻30000株以上的,奖励5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制造毒品加工窝点(工厂)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标准进行奖励外,另行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一)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万元;
(二)定性为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3万元;
(三)定性为特大刑事案件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对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属于一般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00元;
(二)属于重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
(三)属于特大毒品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奖励8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贵州省禁毒条例》规定的其他毒品违法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1000元。
对举报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属于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犯罪活动的,每1起案件奖励2000元。
对一次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后涉及多起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分别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累计奖励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举报多条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同一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以上不同奖励标准的,以标准高的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人以上举报的,奖励举报查证属实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确有重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对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举报人信息。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绥阳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年4月18日施行的《绥阳县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绥阳县公安局
2024年3月29日
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监制:石芝谋 | 总编辑:卢永贤
副总编辑:彭坤煜 李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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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