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近日,隆安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府规〔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改的背景
《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政发﹝2007﹞12号)发布至今已经沿用了十几年,机构改革后,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并入县发改科技局,随着政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旧《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为规范我县本级储备粮管理,落实政府部门的责任主体,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府规﹝2018﹞27号),结合本县实际,有必要对《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政发﹝2007﹞12号)进行修改。
二、主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为了使《办法》更加合理、合法、可行,县发改科技局按程序推进《办法》的修改,先后征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于2022年10月8日将《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政发﹝2007﹞12号)修改形成新《办法(拟稿)》;10月8日,发函征求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相关部门意见,对新《办法(拟稿)》进行修改完善;11月24日,在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3年6月19日,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3年8月16日,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隆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召开听证会公告,2023年8月21日在县发改科技局A310会议室召开了听证会,县发改科技局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论证,进行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修改内容情况
旧《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新《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新旧《办法》的章节和条款数相同,但最大的区别在于机构改革后,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并入了县发改科技局。修改后的新《办法》已不再保留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职能部门。
(一)旧《办法》第一章总则共九条,新《办法》第一章总则共十条,新增第四条,规定“对县储备粮的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新《办法》第十条(修改旧《办法》第九条):保留了旧《办法》原有的内容,新增规定“县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内容,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仓储设施安全。
(二)新《办法》第三章县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1.新《办法》第十五条(修改旧《办法》第十四条):保留了旧《办法》原有的内容,新增规定“县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集中储存、统一管理、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审核确定”。2.新《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小节(修改旧《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小节):旧《办法》规定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要“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修改后的新《办法》,规定“具有经过专业培训”,不再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拓宽了粮食管理技术人员从业资格的局限性。3.新《办法》修改删除旧《办法》第十六条相关条款内容:不再规定企业承储资格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再规定承储县储备粮资格的认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4.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小节(修改旧《办法》第二十一条):新增第(四)小节,规定不得“擅自将储备粮转给其它企业或个人代储”。5.新《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旧《办法》第二十四条):保留旧《办法》原有的内容,新增规定“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县发改科技局、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安排处置”内容。6.新《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旧《办法》第二十五条):不再保留旧《办法》关于“县级储备粮管理机构管理的仓储设施改造和维修或新建所需的资金,由县储备粮管理机构报县财政部门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从县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的内容 。
(三)新《办法》第四章县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新《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旧《办法》第三十三条):保留旧《办法》相关内容,新增规定“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县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四)新《办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新《办法》第三十六条(修改旧《办法》第三十六条):新增县农发行为监督检查职责单位。
(五)新《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
1.新《办法》第四十条第(二)小节(修改旧《办法》第四十条第[二]小节):不再保留“或者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的”的内容。2.新《办法》第四十一条(修改旧《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经过优化组合,旧《办法》的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合并为新《办法》的第四十一条。
(六)新《办法》第七章 附 则
新《办法》新增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隆安县储备管粮理办法》施行时间以及原由县政府制定《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政发﹝2007﹞12号)废止。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送审稿)》共7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总则,阐述县储备粮的内涵,明确县储备粮管理职责划分,包括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及县农业发展银行具体分工,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
2.储备计划,规范县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流程,细化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
3.储备储存,强化县储备粮储存管理,落实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要求制定县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
4.储备动用,进一步完善县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严格地方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条件、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5.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加强县储备粮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县发改科技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6.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完善县储备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县发改科技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法律责任,重点阐述了承储企业的法律责任。
7.附则,规定《隆安县储备管粮理办法》施行时间以及原由县政府制定《隆安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隆政发﹝2007﹞12号)废止。
解读作者:县发改科技局马建勇6522007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