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西南州晴隆县人民法院沙子人民法庭巡回审判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年近七旬,育有一子王某。此前,罗某与王某曾因赡养问题产生过纠纷,2021年1月30日经所在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赡养协议》,协议约定罗某自己单独居住,由王某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但自2023年8月后,王某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因此,罗某以王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晴隆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阅读卷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在核实相关情况后,王某却并不配合,拒绝支付赡养费。通过当事人双方描述,法官发现二人之间存在着很深的误解和矛盾,本着“调解一个案件,促成一个家庭”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再次与罗某进行沟通。
王某尽管知晓罗某并不是真的想起诉自己,但沟通过程中态度依旧没有转变。面对调解僵局,法官考虑后,将该案的庭审地点定在原告罗某家门口,在送达材料后,王某碍于社会评价,考虑到与罗某的矛盾不是不能解决,也愿意维系亲情关系,便主动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双方也通过沟通冰释前嫌,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表示一次性支付2023年8月至今的赡养费1500元,自2024年1月起每月按时支付赡养费300元。法官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至此,一场赡养费纠纷圆满解决。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民法典规定的每个子女应当担负起的义务。该案承办法官说,“欲尽孝、需趁早,不要等到父母不在了才想尽孝,不要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老人晚年不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更希望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生活上得到照顾。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陈景雄
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罗华
二审 何永利
三审 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