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不让须眉”尽展女性律师风采:在法庭上,她们唇枪舌战毫不示弱;在庭外调解中,她们耐心细致从容不迫;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们尽心竭力;一场酣畅淋漓的胜诉,她们只是嫣然一笑。在消费维权中,她们用自己的努力赢得消费者的真诚点赞。
巾帼律量,筑牢美好生活之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星棋
受访者供图
她是消费者的坚实后盾,凭借出色的法律技巧和敏锐的洞察力,一次又一次为消费者寻求公平和正义。“我相信朴素的正义存在,这种时刻很能体会到做律师的成就感!”她是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星棋,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争取最大利益为己任的优秀女律师。
购房购车往往是消费者生活中大宗消费支出,维护好消费者购房购车的合法权益,就是为美好生活奠定坚实之基。不久前,毛星棋在微信朋友圈分享了她近期作为消费者代理律师胜诉的两个案件。
2021年5月29日,达女士在中介带领下到成都市双流区一楼盘购房,《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达女士所购房屋使用年限为40年、优惠后总价为 1118084元。《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前,开发商未向达女士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21年6月3日,达女士与开发商约定以邮寄方式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按照开发商要求,达女士又与某公司签订《委托改造协议及附件》,并支付59624元改造费。
2021年6月22日,达女士收到开发商邮寄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发现所购房屋项目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7年10月11日,仅剩26年,与《商品房认购书》中注明的使用年限40年严重不符,且开发商从未告知她商品房周边存在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等不利因素。
达女士多次联系开发商、委托改造公司及中介等相关人员,均未解决前述问题,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主张开发商及委托改造公司返还定金、购房款及改造费。
一审法院认定达女士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又与开发商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且同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此时虽未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但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即本约成立且生效。因此,达女士的诉求被全部驳回。
达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毛星棋依据“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事实不清、错误,开发商存在主观恶意,无法交付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亦违反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及理由,最终为达女士争取到返还购房款、改造费。
2022年,余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看中一款奥迪A8轿车,双方签订《新车销售订单》及《新车销售补充协议》,约定了购车价格、交车时间以及定金等相关事宜,余先生先后支付了共计20000元的预交车款。但到约定交车时间,该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因受疫情和车型停产等原因影响,无法如期向余先生交付商品车。
双方在后续处理方案上无法达成共识,于是,余先生委托毛星棋将该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毛星棋积极帮助余先生收集、分析聊天截图等关键证据,证明该汽车销售公司无法交付案涉车辆并非由于遭受不可抗力,且其单方面开具的“订金”收据,实为“定金”收据。最终,法院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向余先生返还新车诚意金2000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8000元,共计38000元。
以法为据,为消费者保驾护航
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小航
受访者供图
在法庭上,她以高水平专业素养“舌战群雄”;在日常里,她以对生活的热爱毫不吝啬“正义感”。“和气生财”是她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专研坚韧”也是她对于自身工作的高质量追求。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小航,一个在民商领域披荆斩棘,长期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的优秀律师。
“大家在装修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合同为依据。”程小航回忆起自己曾经处理过的一个关于装修的案件。
2021年7月19日,刚刚大学毕业的小艾(化名)准备创业开舞蹈工作室。经过多方考虑,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舞蹈工作室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7天,并约定“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定的安装工程验收质量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021年7月30日,双方签订《xx艺术学校室内装饰工程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进一步完善效果图、施工图,并根据详细图纸制作预算清单,清单中应附带装饰装修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本工程所有吊顶需改用上人型石膏板吊顶,并增加吊顶转换层;施工工期为30天。
2021年8月16日,小艾发现装修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上人型石膏板吊顶施工并增加吊顶转换层,且施工材料与报价单不一致。
2021年8月18日,小艾向装修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装修公司在8月20日前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装修公司收到函件后,提出《补充协议》仅约定了上人型吊顶与转换层,并未约定价格,需增加报价22967.65元。
小艾等人在多次与装修公司协商未果后,与程小航联系。而装修队却认为,尽管装修进度缓慢,但离约定竣工日期尚早;装修质量符合约定,系业主方经常变更装修标准导致装修进度缓慢。
鉴于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到底施工标准变化还是装修质量不符合要求,因此需先行确定装修标准,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仅批注“详见双方确认通过的装修方案”,但实际上又存在三份不同的装修方案。程小航结合小艾与设计师以及装修施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形成时间最晚的一份装修方案是最终确认的方案。
经多次协商,装修公司认可是其与施工队沟通不善才导致装修标准不一致、装修质量不合格,承诺会加快工程进度。最终在程小航协助下,小艾等人于2021年8月22日向装修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装修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清场并交还施工现场。
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纠纷就此了结。后续新进场的装修公司争分夺秒,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了装修工程。
程小航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要找出相关主张的合同依据,指明对方的违约行为和对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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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小娟
受访者供图
专注法律服务10余年。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件民事纠纷案件,擅长合同、侵权、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在房屋建设、销售、物业服务等项目法律服务上经验丰富。
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琳
受访者供图
从业14年,拥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案件经验。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辩护等领域。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怡人
受访者供图
从事律师工作已有19年,兼职成都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获得2010年度“四川省优秀女律师”、2013年度“四川省优秀律师”荣誉。
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高杨曦
全媒体见习记者 何馥君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李星彤
校对 | 陈蕊妮
责编 | 张可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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