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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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2: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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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规速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

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5号)

内容提要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1建设,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通过财税[2024]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及财税[2024]5号文(以下简称“5号文”)发布了有关河套区域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优惠政策的要点如下:

2号文及5号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生效。

注:

1.河套深圳园区规划范围包括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

2.鼓励类产业是指2号文附件,即《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

3.河套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是指福田保税区范围。

4.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一部分,在河套深圳园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除上述香港居民之外),其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相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内容提要

根据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2月6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5日。

《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其中,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 为存量公司适用《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期限相关规定预留3年的过渡期(即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据此,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新公司法》施行之后3年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 明确新设公司出资期限的适用规则。按照《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认购股份股款。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适用规则拟定了以下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于5年内缴足。
  •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流程和材料,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由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司可以办理减资手续。

► 对特定公司的例外情形:

  •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公司,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 《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公司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特别标注并公示。

此外,《征求意见稿》亦拟定了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判定处置方式,以及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建议相关投资者及经营者研读《征求意见稿》内容,并于2024年3月5日前通过发送信件、邮件至djjzdc@samr.gov.cn或登录http://www.samr.gov.c提出意见建议。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4]2号)

内容提要

根据沪府规[2022]17号文,即《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及沪府办规[2020]15号文,即《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上海市财政局于2024年2月1日通过沪商规[2024]2号文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支持:

《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期间生效。

上海市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24]1号)

内容提要

为全面落实《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各项试点任务,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3日发布了沪府发[2024]1号文(以下简称“1号文”)。

1号文聚焦8个方面,共提出117项措施。一方面不断优化“边境”措施,加大商品和要素流动开放力度;另一方面稳步深化制度型开放。其中的重点内容如下:

► 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如在金融领域,提出便利电子支付服务、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区域财资中心等措施。

► 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提出保税维修货物允许转为内销、简化特定品类进口货物检疫措施等,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同时健全海关监管执法措施,扩大预裁定申请主体范围,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口岸营商环境。

► 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1号文在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促进数字技术应用、促进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提出多项措施支持数字产业和数字企业发展。

► 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包括对接“边境后”规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此外,1号文还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相关保障措施。

建议相关投资者和企业阅读1号文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并考虑潜在的投资和商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18号)

内容提要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于2024年2月6日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24]18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免税主体,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免税货物(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货物实行电子台账管理,由海关对其进口、使用、转让、退运等情况进行监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主体需要按要求向海关报告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以及主动申报货物抵押、移作他用等信息变更。海关将开展免税货物使用情况的稽查核查。

《管理办法》自合作区5封关之日起施行。

注:

5.根据《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封关运行的通告》,合作区自2024年3月1日0时起正式封关运行。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4007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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