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一场上班路上的车祸彻底改变了柳女士的半生,不仅留下八级伤残,多年只拿低保待遇,单位连养老保险都没给足额缴纳,以致她退休时,赖以生存的养老金都拿得少。
退休人员无法补缴保险,打官司也被驳回。就在柳女士走投无路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调查证据、督促赔偿。近日,这起跨越22年的养老保险纠纷终于化解。
职工上班遭遇工伤
单位多年少缴保费
5年前,柳女士办理了退休手续,拿到了退休证,能拿多少养老金自然也成了同事们绕不开的关切话题。
“才3000多?你可比别人拿得少多了。”得知柳女士的退休金数额后,同事们简直不敢相信。
同事们的反应让柳女士心生疑惑。经过核查她得知,单位在其工伤受伤后多年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她的养老金少了。
十几年的憋屈一股脑涌上心头。
柳女士1989年入职天津市的一家热电厂。2001年5月的一天晚上,她骑车去单位上夜班时,遭遇严重交通事故,落下了残疾。直到三年后,柳女士才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柳女士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柳女士受伤后长达几年的时间里,单位一直对她按病假和低保处理。
“那些年,每个月只有300余元低保工资,上有老下有小,真的是没办法生活了。”回想当初的艰难,柳女士泣不成声。
单位没有上工伤保险,柳女士一直没能享受到应得的工伤待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2月,单位与柳女士签订协议书。依据协议,单位支付柳女士工资、奖金等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4.7万元,就算把这些年的损失一次性解决了。
柳女士也在单位后勤部门找了个岗位,虽然挣得少了些,但总算能养家糊口了。她满心认为可以恢复正常工作和生活了,却没想到,在她受伤和没有工作的那几年,单位没有足额给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她的退休生活埋了个“雷”。
退休后无法补缴保费
养老金损失已成定局
柳女士虽然在天津工作,但社保却是由上级集团在北京统一缴纳的。柳女士专门向北京的社保部门咨询得知,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也就是说,在柳女士退休前,单位本可以一次性补缴保险,让她正常享受养老待遇。柳女士要求单位补缴保费,可惜,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只针对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柳女士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就无法再补缴了,养老金的损失已成定局。
柳女士不甘心,就此走上了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
自2018年5月退休后,柳女士先在天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以“因养老保险待遇偏低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20年11月,柳女士又在北京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人社局给她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再重新作出,因“诉讼超过起诉期限”又被驳回了。
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劳动者维权别走这些弯路
去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柳女士的检察监督申请后,主动联系她了解案情。考虑到柳女士身有伤残不便出行,检察官专程到天津柳女士的家中,调查核实案件情况。
西城检察院杨菁检察官介绍说,柳女士的案件非常典型,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走了弯路。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又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法院予以受理。但是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就不在法院受理范围了。
而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因此,柳女士先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无法受理,再提起行政诉讼,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我们调阅卷宗后发现,柳女士的案件都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杨菁检察官说,检察机关具有实质性化解当事人诉求的职能,因此有必要启动行政检察监督。
随后,检察官向社保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虽然柳女士已超出劳动年龄范围,单位不能再为其补缴保险了,但是,单位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给柳女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柳女士有权要求单位予以赔偿。
维权的法律依据找到了,但单位未足额缴纳保费,给柳女士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检察官走访用人单位、调取法院卷宗、询问当事人,搜集整理柳女士当年工资收入凭证及养老保险缴纳明细,将材料全部提供给区人社局养老科进行核算。
人社局针对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给柳女士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进行测算,并出具测算意见:柳女士自2003年4月至2007年3月间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前期缴费水平,造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为101.4元/月。
22年的养老社保纠纷一揽子解决
随后,西城检察院组织与柳女士所在单位及其上级集团开展“圆桌对话”,研讨此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案。上级集团也要求柳女士的单位尽全力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用人单位解释说,当年给柳女士的一次性补偿中包含了欠缴的社保费用,相关问题已经解决,因此就没有再补缴。检察官当即指出,当年的协议中并未明确补偿社保的具体数额,况且社保费用应补缴给社保机构,交给本人违反行政法规,而且单位欠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的养老待遇损失也远不是当年补偿的保费差额能弥补的。
最终,柳女士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区人社局核定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柳女士自退休之日至75周岁的补偿共计3万余元。这场跨越22年的社保纠纷终于得到实质性化解。
柳女士专程给检察院送来锦旗,激动地说:“有这么好的结果,我这22年的心结总算解开了!”
社保缴纳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杨菁检察官也提醒公众,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用,劳动者发现后要及时与单位沟通或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补缴;用人单位根本未缴社保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但欠缴社保费用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应当向社保机构申请稽查,或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也就是核准养老保险待遇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等原因导致程序空转,但当事人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的行政争议案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