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允诺他人用自己的物品进行公关,办事不成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高某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经刘某某介绍,高某某与孟某某结识。刘某某、孟某某正在枣庄市准备成立一家民营的教育机构,二人提出由高某某介绍一些人脉关系,并承诺学校办成之后,让高某某入股。高某某通知案外人姜某某将存放有涉案工艺品的房屋钥匙交给刘某某,同意刘某某用屋内的工艺品作为公关礼品去办理教育培训事宜。刘某某取得钥匙后,和孟某某到存放物品的房屋去看了工艺品,并取走部分工艺品,具体数量孟某某也无法记起,取走后孟某某就将工艺品送给了相关负责人。
后高某某发现存放在涉案房屋的工艺品大量消失,案外人姜某某表示不知情。高某某遂于2019年11月6日报警称:“其存放在历城区鲍山办事处中建新悦城二期7-1-2603室的玉石雕刻被人于2019年9月23日下午15点-16点30分左右拿走,共被拿走玉石雕刻14个,其中有10个玉石孔子雕像、1个玉石毛主席像、2个玉石葫芦、1个黑陶,共计损失90000元左右。”
2020年4月2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载明,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控告的高某某玉石被盗窃案,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后高某某诉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孟某某返还泰山玉工艺品32件、黑陶工艺品16件,若不能返还,要求二人向其赔偿工艺品价值394000元。高某某提交的《评估报告书》载明,高某某委托山东新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评估公司)评估一宗泰山玉玉雕品及黑陶艺品的价值。评估结果为: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该宗泰山玉玉雕品及黑陶艺品的价值合计为¥394000元。
庭审中,高某某自述该鉴定报告的作出,是由其提供工艺品的照片和已被取走的工艺品同规格同材质的鉴材,鉴定机构鉴定出单个工艺品的价格,再根据高某某自述的具体件数,算出最后的总价值。刘某某、孟某某对该《评估报告书》不认可。
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维持判决。
法官解读,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请求人向相对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物权人,占有人对该物的占有是无权占有。本案中,高某某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刘某某,允许刘某某将房屋内的工艺品用于公关,双方仅是对用于公关的工艺品数量产生争议。高某某虽提交了新业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但高某某自述鉴材是由其提供工艺品的照片以及与已被取走的工艺品同规格同材质的鉴材,鉴定机构鉴定出单个工艺品的价格后,再根据高某某自述的具体件数,算出最后的总价值。刘某某、孟某某对该《评估报告书》不认可。故历城法院认为,高某某提交的该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其主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工艺品具体数量及价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后高某某在二审法院中主张其曾要求刘某某在取走工艺品之前必须向其告知,并且要收到一定的费用,但高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刘某某、孟某某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