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邮局海关在申报品名为“零食”的进境邮件中查获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蓝精灵”100片。
海关现场查验关员在对进境邮件进行机检查验时,发现一邮件机检图像异常。经人工开箱查验,海关关员在巧克力包装盒内查获了夹藏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蓝精灵”100片。
“蓝精灵”学名氟硝西泮,外观多为蓝色片剂,属于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称为“第三代毒品”,是列入我国规定管制的二类管制精神药品。“蓝精灵”具有较强的催眠、遗忘、成瘾作用,与酒精合用会产生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除被吸毒人员吸食外,还常被不法人员用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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