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我们能够正常生活的一大保障,虽然现在的法律体系已经很完善了,从民法到刑法使得日常生活中,我们方方面面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但是法律建设依然在进行中,因为许多法律还有更加民主化的改进空间。
比如前几年我国的刑法中就新增了一类犯故意杀人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这样的法律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这种法律早在汉代便已出现。现在我国也开始推行,一方面承接了古人的思想,另一方也是法律更加民主化的体现。
01古代法律中的免罚规定
早在西周时期,《礼记》一书中就记载了这么一句话“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这句话中的悼与髦指代的便是八十岁和九十岁的老年人,因此其意思便是八九十岁的老年人即使有罪也不能对其用刑。
《礼记》中还有对君王天下大赦的规定,规定了每次大赦时必须要释放两类人:一类是幼弱,也就是年纪不大的小孩子。另一类就是老耄,也就是老年人。由此可见,我们法律早在刚开始发展时,就充足地体现出了对老年人这一群体的尊重。
汉朝作为我国历史上比较兴盛发达的王朝,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充分继承《礼记》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孝道。因此当时的社会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十分尊重,在法律上对老年人也十分地宽容。除了《礼记》中所说的老年人不准用刑外,如果老年人只是伤了人便不需要告官,即使杀了人也不用对其实行死刑。
除了老年人外,还有一类人也遵从以上规定,那就是八岁以下的孩童以及已经怀有身孕的妇女,全部都可以“杀人不偿命”。如果犯的不是杀人罪,那么在拘捕老年人或者怀孕妇女及儿童时不能使用枷锁镣铐,也不允许严刑逼供。
对这些特殊人群用特殊的法律照顾,显示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人性光辉。在提倡孝道,信奉“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古代社会,这些尊重老人的举措,也确实值得我们现代人学习。在汉代立下了特殊群体“杀人不偿命”的规定后,各朝也颁布过其他相关法律。
比如明清时期被流放的犯人是要拖带家口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在遥远的路途中许多人可能半路就去世了。而一旦这些犯人去世了,那么他的老婆孩子就会被送回原籍,并由官府详加照看。
02免罚的原因
虽然古代一直都是比较腐朽落后的封建社会,但是贯穿封建社会三千年历史的还有一脉相承的儒家思想,从最早的孔子、孟子一代,就提倡“礼制”、“仁政”等思想。后世的儒学家们也不遗余力地将儒学发扬光大,并劝诫帝王实施仁政。
但是对于帝王来说,“法”才是其权力与手段的体现。但是又不能过度用法成为暴君,所以外儒内法的精髓一直都是帝王权术的核心,帝王需要强硬的法律来维持其统治秩序,但同时也需要表现自己“礼治”的一面,而危害性最小的老年人就成为了“礼治”的最佳对象。
所以一方面宽宥老年人的犯罪行为,并不会真正威胁到帝王所建立的统治秩序。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小,不可能实施大规模的犯罪,也不可能拉帮结派起兵造反,适当的宽恕是可以的。另一方面,对老年人及妇女儿童犯罪的宽恕还能体现统治者仁德、宽厚的一面,从而使他在历史上留下一个“德君”名号。
03现代法律中的老年人犯罪
现如今我们的法律也借鉴了这一点,2011年的刑法条款中已经规定,75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方式杀人的,均不会执行死。同时对怀孕妇女儿童的刑法规定也增添了不少人性光辉,这是我们法律建设极大进步的体现。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懂得尊老爱幼的国家,这样的法律体现的就是对儒家“民本思想”的继承。但是现在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出于政治方面的原因,更不是为了彰显所谓的帝王权术,更多地是从特殊人群的身体健康以及心理原因等方面着手考虑的。
现代法律上认为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75岁以上的老年人基本上丧失了足够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法律概念中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不应该对他们实施残忍的死刑。
大多数人在进入老年阶段以后,无论是心理能力还是身体素质都会非常的衰弱,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杀伤力的。即使造成了别人死亡,大多数情况下也可能只是一个意外。有些老年人因为得不到子女的照顾与陪伴而变得暴躁、易怒,因此犯罪也是情有可原的。
关于优待特殊人群犯罪的问题现在依然有很多人在讨论,相关的法律也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无论是古法还是现在的法律,惩罚都不是最终目的,如何通过法律减少犯罪率,让老年人安详地度过一个幸福晚年,才是法律学者应该思考的问题。
04结语
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在古代社会还是现如今,其都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一大利器。但如何利用这柄利器造福整个社会,即使法律发展了数千年,也依然没有发展出一个十全十美的法律体系。
重罚、轻罚都有其不足之处,因此遇到特殊情况就要特殊对待。像对待老年人犯罪问题一样,针对特殊人群作特殊的处理。不仅没有破坏法律的统一性,也更好地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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