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陶春燕
2020年,聚焦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助力文明城市创建,护航全市城镇容貌更新与建设,聊城市出台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三年多来,《条例》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了具有本土特色、可操作性较强的法规依据,是全市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然而,随着聊城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增加新的管理措施。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部分涉及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新的规定,为保证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始终保持一致,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需要对《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3年11月30日,新修改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57条,分为总则、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监督保障、附则。12月25日,聊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孟宪东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秉持法治统一,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原《条例》自2020年实施以来,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致使原《条例》个别规定出现了与现行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了对“擅自关闭、拆除、闲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以及“未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的处罚幅度等。为保证地方性法规始终与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对《条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完善法规体系,删减与法律法规重复内容
2022年1月1日,《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施行,对原《条例》第三章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扩充,并且完全涵盖了相关内容。为完善我市地方法规体系,修改时将该节删除,并增加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规定。
聚焦解决问题,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本次修改聚焦文明城市创建,着力解决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现实问题。通过立法调研,发现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活动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对于有些商户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广场露天屠宰家畜家禽的行为,餐饮、车辆清洗经营者向外洒落废弃物、污水、油污外泄的行为,难以实现有效规制,形成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难题。为此,《条例》对上述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
推动线缆入地,规范地下管网设施设置
加强城镇线缆管理。《条例》新增规定,“新设置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入地”“现有露天线缆暂时不能入地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规范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的设置。《条例》规定井盖、沟盖、雨箅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设施的完好、正位;新设置、补装、更换的设施,应当在显著部位标明类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名称。
回应群众诉求,完善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针对群众反映,有的城镇道路因施工被反复挖掘,造成资源浪费,并影响出行和城镇环境卫生的情况,《条例》修改时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借鉴外地经验,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因抢修、抢险等应急施工作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