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依照保密法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的名称。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编制中,统称“国家保密局”。保密法第五条所称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即国家保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地、市、州、盟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家保密局”。
国家和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下达的三定方案具体规定。国家保密局的主要职责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全国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拟订保密法规,经国家立法机关审定颁布,制定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有关保密工作事务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部署、决策;制订实施保密工作计划;指导协调同级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保密工作;监督保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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