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代理退保”的困局突破及保险销售制度反思——以三维构建法为核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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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14: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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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49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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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虞李辉,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滕佳希,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文章来源:《保险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8辑

近年来,非法“代理退保”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保险行业。原银保监会于2021年7月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等纳入打击范围, 又于2022年11月下发《关于深入整治“代理退保”黑产乱象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打击非法“代理退保”行为的力度。多地公安机关于2022年底组织开展集中打击非法“代理退保”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各保险公司也在原银保监会精神的指引下踊跃开展自查专项行动工作。虽然监管机构有心整治,市场主体也有意自查,但是非法“代理退保”乱象依旧猖獗。监管部门即使多次警示保险消费者远离“代理退保”,也无法破除“代理退保”之困局,究其原因在于监管的疲软和制度的空缺。非法“代理退保”乱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保险市场的管理秩序。

一、迷雾:非法“代理退保”的概念、形式及危害

(一)非法“代理退保”的相关概念

为解决非法“代理退保”乱象,需要厘清几个基本概念。正常的退保是投保人的法定权利,代理退保符合构成要件,具有合法性。但是,非法“代理退保”乱象并非如此,而是以代理退保为由开展的一系列危害保险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权益的有组织、有规划的非法行为。

超过犹豫期后扣除手续费的存在,让非法“代理退保”活动有了可乘之机。非法“代理退保”往往是代理人为了牟取高额利益,以全额退保为诱饵,宣称只收取远低于退保扣除手续费的代理费,通过怂恿、诱导、诈骗保险消费者退保,收取高额佣金和提成的行为。在非法“代理退保”活动中,代理人并不履行代理退保中应有的职责,甚至会恶意串通,出售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诱导保险消费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收取另一笔佣金和提成。

(二)非法“代理退保”的行为辨识

(三)非法“代理退保”的现实危害

首先受到影响的是保险消费者。非法“代理退保”乱象的源头在于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这种泄露使个人信息遭受直接的侵害以及延伸性的侵害。非法“代理退保”活动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代理人的真实目的是牟取高额利益,而非其所称的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其次受到影响的是保险公司。非法“代理退保”带有的粘连性容易在短时间内集中对某一保险公司的某一产品造成冲击,导致保险公司面临大量的退保业务。由于退保业务迅速攀升,大量保费的退还使保险公司的资金部署遭受危害,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金流转。此外,保险公司的声誉也会随之下降。

最后危害的是监管机构和整个保险行业。非法“代理退保”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且涉嫌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和诈骗等刑事犯罪。长期存在的非法“代理退保”势必会破坏保险领域相关市场秩序的稳定性,也会给保险市场及相关金融市场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破局:非法“代理退保”的促成原因

(一)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归属与管理问题

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是非法“代理退保”的原因之一。目前,学术界对个人信息归属问题尚在讨论阶段,但是对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法律属性有较为一致的观点。民事立法中暂未对个人信息予以确权,仅以权益作为后缀。保险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的人格利益,但是保险公司在产品交易等正常经营活动中对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享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双重利益的交错使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实践中较容易遭受侵害。

在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归属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存在漏洞。保险代理人机制使代理人可以对自身客户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调取,增加了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和风险。非法“代理退保”在很多情况下是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串通,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调取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不法分子。保险公司也缺少对辞职后相关人员的信息隔离和信息脱敏处理。

(二)保险销售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缺失

非法“代理退保”中,代理人向前保险公司申请退保的主要依据和理由是前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较为广泛的误导现象。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并未充分了解客户,往往会夸大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赔付力度以及利率等,对理赔、退保等关键信息存在一定的模糊表述,将不适当的产品推荐给保险消费者。

保险销售过程中适当性义务的空缺是造成非法“代理退保”乱象的重要原因。保险销售人员专业素养良莠不齐、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存在漏洞,为适当性义务存在空缺提供了现实基础。2015年,我国取消了保险代理人准入考试,其专业门槛进一步降低。代理关系和执业考试的取消导致的保险销售人员专业能力低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适当性义务的空缺。此外,保险销售业绩与自身收益的挂钩让部分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产品风险、夸张产品功能,也为非法“代理退保”埋下了伏笔。

非法“代理退保”除向前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外,还会向保险消费者推荐并诱导其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从而获得双重佣金和提成。在这一过程中,代理人适当性义务的违反十分明显。

(三)司法维权途径的搁置和弱化

其一是保险公司层面。面对大量退保申请和向监管机构的投诉,部分保险公司在实践中不会选择司法途径与之抗衡,而会选择与代理人和投保人和解、退保。如果保险公司不选择与投保人、代理人私下和解、退保,那么对方会向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此外,保险公司的法律诉讼情况公开于互联网。一旦舆论推波助澜,涉诉率高、司法案件缠身等情形都会对保险公司不利。考虑到自身涉诉率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范围,保险公司会选择以影响较小的方式进行私下和解、退保。这成为非法“代理退保”乱象的又一助推器。

其二是保险消费者层面。对于保险消费者而言,向保险公司正常申请退保和维权的程序较复杂,存在退保难、维权难的现象,导致消费者选择并相信代理退保。若保险消费者个人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必然会扣除手续费,退保结果不会让保险消费者满意,因此,不少保险消费者选择代理退保的方式申请退保。面对代理人的欺诈胁迫、人身威胁和高额的代理费,不少保险消费者不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选择忍气吞声、避而不谈,这也是非法“代理退保”猖獗的原因之一。

三、进路:三维构建法下的制度反思

非法“代理退保”屡禁不止,影响并危害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相关权益,需要通过方法论对其进行化解。不少学者从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保险消费者公益讲座以及让监管机构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合理的佣金机制等角度给出建议。此类建议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源上对制度空缺做出填补,不能彻底突破非法“代理退保”的困局。受到非法“代理退保”危害的有三方主体、三个阶段,立法和监管可以从此处入手,以此为论证主轴,从三个维度对制度进行构建。

(一)一维:寻求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受侵害是非法“代理退保”的源头,也是三维构建法中的第一维度。虽然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尚未确权,仅以权益作为后缀,但其法益值得思量。个人信息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属性,人格利益属于个人信息所刻画的特定对象,具有专属性和不可替代性。财产利益因信息的流转、传输、处理和运用而产生,学术界普遍认为应当由个人与信息处理者共享,并且由信息处理者拥有相对的控制权。这不仅在民法领域符合实际贡献原则等制度逻辑,而且适应信息处理者实控个人信息的实践需求。

个人信息处理应当取之于保险消费者并用于保险消费者。其一,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只有满足一定职级和权限才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查询。其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一段时间内记录并保存对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查询、调取的记录,业务人员、代理人查询和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被记录和保存。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约束,个人信息与业务人员、代理人之间形成一定的保护机制和隔离区域,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

(二)二维:扩张并实质化保险公司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义务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的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赔付力度以及对理赔、退保等关键信息进行模糊表述的违规行为是非法“代理退保”发生的关键节点。虽然现行立法已对保险公司有适当性义务的约束,但目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范围过小和表述笼统,这导致适当性义务对实践操作的指导性不足,存在实质的空缺。

适当性义务需要实质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以填写问卷、抄写或者录视频让买方通读保险公司已经准备好的风险告知条款的方式表明卖方已经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这些简单明了、千篇一律的方式过于形式化,没有达到实质效果。对此,建议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问卷和风险提示进行个性化设计,主动对消费者的问卷和风险理解程度进行审查。在录视频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让保险销售人员参与其中。

适当性义务需要扩张。保险销售过程中的适当性义务需要体现信义义务的精神和内涵。虽然立法没有对代理关系进行信义义务的明确表述,但是适当地引入并借鉴信义义务能够更好地帮助保险公司理解和履行适当性义务。我国的信义义务主要沿用美国的两分法,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是勤勉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核心是忠实、忠诚,即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不能与保险消费者存在利益冲突。对忠实义务的借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保险产品和欺瞒消费者,能够填补适当性义务的实质空缺。勤勉义务是实现信义义务的方式和具体途径,要求保险公司依托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等优势为客户提供服务,这是对适当性义务的延续和强化。

(三)三维:建立并完善全行业对代理人和保险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

目前,保险行业的治理和保险销售的事后阶段只限于民事、行政、刑事等传统法律责任。传统法律制度的相对薄弱和疲软亟待新型治理机制的引入。保险行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领域。为了进一步降低非法“代理退保”发生的可能性,保险行业还需对所有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通过联防联控的方式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行业格局。

其一,深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保险行业可以在监管机构的牵头下,建立覆盖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首先,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奖惩清单,以清单管理的方式落实奖惩机制。其次,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奖惩,也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例如,监管部门可以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在开发新的保险产品过程中给予“绿色通道”奖励。此外,需要适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奖惩机制。

其二,采用类型化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保险信用体系构建的难点在于信用信息的共享。涉及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应当定期对保险消费者公开,让保险消费者及时、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及违法违规行为。出于保护代理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涉及保险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应当只限于保险行业内共享。对此,可以借鉴日本行业内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中心。由保险公司将信用状况不好的代理人的相关信息传输至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中心,实现内部共享、内部互换。对于涉及非法“代理退保”的代理人,信息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同时,建立对应的退出机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信息中心需要将其相关信息从黑名单中删除。

编辑:于小涵

中国保险学会

构建保险大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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