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到清朝这二千年间的帝制时代,被认为是一个专制社会的观点,并非本文的原创,也并非学术界的普遍看法。因此,如何论证这个观点,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实践验证。本文从一个侧面的角度,对这个观点进行简单的探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皇权专制性质,学者们通常通过制度的保障来判断,特别是看这些制度是否能够确保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在皇权的控制下。政治权力最终都集中在皇帝手中。巩绍英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的研究中提到,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围绕皇权建立的官僚体制,二是以国家政权为基础的郡县制度。本文将从政治角度,深入分析这两大制度是否有效地保障了皇权的绝对控制。
中国历史上的帝王制度,自秦朝开始,便建立了强大的皇权威严,皇权的绝对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官僚体制,像秦汉三公、九卿、隋唐以后的三省六部等,都以皇权为中心,构成了行政体系的骨架。这些官制安排,并不是空穴来风,而是为了加强皇权对社会的控制,确保皇帝的绝对统治。在中国古代思想中,治国理政的关键在于找到一位贤明的帝王,通过一套合适的制度来辅佐他进行管理。只要官僚机构能够按照皇帝的意志运作,国家就能得以高效治理。古人普遍认为,一个成功的政治体制应当围绕皇权来构建,在这个体系中,皇帝为核心,官僚体制为辅翼。 事实上,皇权与官吏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服从和指令。尽管官僚制度是为皇权服务的,但一旦形成,它本身也可能发生异化,出现与皇权的冲突。官员有时会超越皇权的限制,甚至与皇权发生直接对立。但这种异化并不能改变皇权的绝对性。因为皇权和官僚体系始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官僚体制虽然可能带有一定的权力独立性,但始终处于皇权的控制之下,皇帝对官员的任命和监督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排除任何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因素。 宰相制度的发展和变化,正是这一问题的反映。官僚制度的起源是为了服务于皇权,保障皇权的绝对性,并确保国家机器始终为皇帝所掌控。即使在汉代,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皇权的至高无上。无论一位皇帝的个人德行或能力如何,坐上帝位后,依然被视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归。无论帝王的个人品质如何,人民都必须服从他的统治,因为他代表了上天的旨意。 至于皇帝与臣子之间的关系,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明确的理论。董仲舒将君臣关系、父子关系以及夫妻关系结合起来,提出了三纲五常的伦理框架,为专制皇权提供了理论依据。然而,这些理论的实际意义在于保障皇权,而非真正限制它。秦始皇的制度设计,使得皇权的绝对性上升为一种法律层面的规范,但在实际运作中,皇帝与官僚体制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例如,刘邦建立汉朝后,始终在探索如何平衡皇权与地方王侯、官员之间的关系,这一过程最终导致了王莽篡位,直接挑战了汉朝的皇权。 在郡县制度的背景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面临着分封制和郡县制的选择,并最终决定实行郡县制。李斯提出,实行郡县制可以减少诸侯之间的争斗,确保中央集权的稳定。郡县制的核心在于地方官员完全由皇帝任命,他们代表皇帝行使权力,地方的治理与皇帝的意志紧密相连。通过这一制度,皇帝能够有效控制地方,确保自己的绝对统治。 自郡县制度实施以来,地方官员的任命权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地方官员的忠诚度直接影响皇帝的权威。所有郡县官员都是皇帝的直接代表,他们的行为和命令都必须体现皇帝的意志。因此,郡县制保证了皇帝对地方的绝对控制。 这类政治体制中,官员们的职能基本上就是执行皇帝的命令,成为皇帝的工具。皇帝的意志和决策在国家运行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帝王的个人情绪、喜怒哀乐,还是他对国家事务的处理方式,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命运。两千年的帝制历史中,皇帝的作为直接决定了国家的兴衰。一个国家完全由皇帝的独裁掌控,其他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臣属地位,无法改变皇帝的绝对权威。 即使在近现代学术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提出质疑,认为秦至清并非完全是专制皇权的社会。钱氏曾提到,汉朝的士人政府体系实际上主导了朝廷内外的管理。但这种说法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使士人担任了官职,他们的权力依然是皇帝赋予的,依然是在皇权的框架下运作。例如,汉代的丞相赵周、御史张汤等大臣,虽然职务显赫,但在皇帝的专制权力面前,他们的生命和命运并没有任何保障。在皇权的面前,任何官员都可能随时被废除或处死,皇帝的决策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皇帝的权力并非被任何法律或制度所限制,相反,所有的法律和制度都只能维护皇帝的绝对权威。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并没有任何可以制约皇帝权力的有效法律,相反,所有的制度和法律都是为了捍卫皇权的神圣性。任何反对皇权的言论和行为,都将被视为大逆不道,受到严厉的惩罚。总而言之,本文并不是要否定中国古代官僚体制的有效性,或是低估郡县制度等体制设计在保证国家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所有这些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始终是服务于皇权,确保皇权的绝对控制。无论制度如何完善,皇帝在体制的最顶层始终处于不可挑战的地位,拥有无法撼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