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体系的层级和后果方面来看,“犯法”与“犯罪”是内涵和外延都不相同的法律概念。广义层面的“犯法”,可以 泛指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所触犯的法律渊源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甚至规章等。
而“犯罪”是一个特定的刑法概念,有着严格的定义以及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属于犯罪。该定义明确了犯罪行为的三个核心特征,即社 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结合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差异,两者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制裁方式和责任主体上。一般的违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偿损失)或者行政责任(诸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闯红灯行为,属于行政违法,面临的是罚款、扣分等行政处罚。而犯罪行为对应的则是刑事责任,其制裁方式为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罚的实施机关是人民法院,并且会产生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产生深远的影响。
就两者的关联性和转化条件而言,部分违法行为在情节或者后果达到法定严重程度时,有可能升格为犯罪。这也就是“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例如,在“某甲多次盗窃小额财物行政处罚后再次盗窃案”中,某甲此前因为盗窃少量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之后其再次实施盗窃,并且累计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其行为性质便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转变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此案例的争议点常常在于对“数额”累计计算时点或者“多次”行为模式的认定,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实务问题。
从法律适用的程序来观察,追究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程序存在根本区别。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大多由行政机关(像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通过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而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则必须遵循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这三个阶段,并且贯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基本原则。程序上的差异,直接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行为干预的强度与审慎程度。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一个具体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从而产生“责任竞合”。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执照),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又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行不悖,不能以罚代刑。法律概念的清晰区分,有助于准确理解行为的法律定性以及其可能引发的多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