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广东省某地一小区内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事件:一名男子在酒后状态下公然耍酒疯,对小区公共区域内整齐停放的多辆电动自行车连续踹击,导致多辆车车身变形、零部件损坏。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行为粗暴且毫无顾忌,不仅破坏了居民财产,更严重扰乱了小区公共秩序,引发业主强烈不满。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事男子或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从法律视角审视,该男子的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需承担三重法律责任。首先,在刑事责任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若造成损失达5000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等情形,即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涉事男子连续踹损多辆电动车,若经定损总损失达到5000元 threshold,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若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其次,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该行为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涉事男子在公共区域酒后滋事,已对居民生活造成困扰,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应受到相应治安处罚。
此外,民事赔偿责任亦不可免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受损电动车车主可凭维修单据、购车凭证等证据,要求涉事男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或财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特别指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行为暂时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此类酒后滋事案件并非个例。此前钦州曾发生类似事件,黄某等人酒后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并损毁电动车,最终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法律界人士提醒,酒精绝非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公民在饮酒后更应约束自身行为,尊重他人财产权和公共秩序。
该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男子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认为其“借酒发疯”的行为既不道德也不合法。有小区居民呼吁加强社区治安管理,同时倡导文明饮酒风尚,从源头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目前,公安机关正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案件后续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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