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局长丁某在工作上对其“不公”,科长苏某向周某1表达了不满。因怀疑丁某和女下属肖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苏某和周某1商议以跟踪方式偷拍丁某以向相关部门检举。随后,通过GPS定位等方式,周某1和其弟周某2一起对时任局长丁某及女下属肖某进行跟踪偷拍。在此过程中,周某1不时向科长苏某汇报局长丁某的位置情况。
红星新闻采访获悉,其偷拍到丁某和肖某出入某生活区楼道和房间等情况,但并未拍到不正当画面。2025年10月8日和9日,周氏兄弟及科长苏某先后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5年11月6日,其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2026年1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获悉,此案已于1月5日向青秀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苏某及周某1的家属亦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此案将于1月28日开庭审理。
1月16日,苏先生出具相关证据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丁某被偷拍到的画面也就是丁某和女下属肖某一同出入生活区、楼道和出租房等画面,但未拍摄到不雅的画面。“另外,据律师阅卷笔录的信息也显示,在跟踪偷拍的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我儿子起主导作用,其只是同意别人跟踪偷拍领导并提供领导的车牌号,但没有实际参与偷拍。”苏先生称。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青秀区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系南宁老干部局党建服务科科长,其在工作期间,认为时任局长丁某对其“不公”,就向被告人周某1表达不满。因苏某怀疑丁某与同事肖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2024年12月,苏某与周某1商议以跟踪方式偷拍丁某以进行检举,后来,苏某将丁某、肖某的车辆、住址等信息告知周某1,以便周某1跟踪偷拍。
《起诉书》称,周某1随后还找到其弟周某2,二人采取暗中尾随的方式跟踪丁某。2025年4月,为了便于跟踪,周某2在网上购买GPS定位器,并将定位器轮流安装至丁某的汽车上,通过查询定位器的实时位置,获取丁某车辆的行驶路线、汽车位置的实时信息。在此过程中,周某1不时向苏某汇报丁某的位置情况。
《起诉书》显示,2025年7月,周某2在与周某1商量后,购买了3个摄像头,安装在南宁市祥宾路某生活区4栋的楼道及外围栅栏,以偷拍丁某与肖某的出入情况,周某1也将该情况汇报给了苏某。经核实,上述GPS定位器非法获取丁某的轨迹信息117条;三人非法偷拍丁某日常生活视频数量21个、照片17张。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周某1、周某2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苏某和周某1的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此案将于1月28日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另据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丁某目前已调离南宁老干部局局长之位。关于前述跟踪、偷拍及相关检举活动后,相关被举报的工作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等,现任局长肖某某1月16日拒绝了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