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呈现新情况。北京一中院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涉税犯罪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偷税漏税”,而是系统性利用制度缝隙进行套利。
报告显示,2023年以来,北京市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79件,案由主要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等,其中145件系单位犯罪,涉及被告单位227家,被告人683人。
前述报告梳理分析发现,近年来的涉税犯罪,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偷税漏税”,而是系统性利用制度缝隙进行套利。企业注册便利、小规模纳税优惠、物品税率差异等本为激发市场活力的“善意”政策,异化为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
报告指出,涉税犯罪呈现的新情况反映我国税收征管暴露出的薄弱短板,可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被系统性滥用,成为涉税犯罪的“温床”。二是公司注册“宽进”与经营监管脱节,形成涉税犯罪的“空间”。三是进、销项关联性审查薄弱,留下税率错配犯罪套利契机。四是“票货分离”预警缺位,导致倒卖“富余票”犯罪高发。
具体而言,2023年起,我国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但未设置行业限制或交易真实性审查机制。同时,犯罪分子利用一人可注册多个企业及低门槛、便捷的企业注册便利,控制大量“空壳个体户”“幽灵公司”进行虚开发票行为。
报告举例说,2024年4月北京一中院审结的周伟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周伟先后注册或购买了20多家公司专门用于对外虚开发票,经查明其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0余张,税额合计400余万元,周伟因此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刑。
与此同时,我国低门槛的公司注册模式导致相关犯罪成本极低,大量企业以从事涉税违法犯罪业务为生。报告显示,2024年4月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袁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袁轶注册的公司十余年间专门从事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的行为,虚开发票金额5亿余元,税款合计8000余万元。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袁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刑。此外,公司注册信息不实给税务监管及人员追责也带来了挑战。法定代表人、股东“挂靠”或“代持”,实际控制人隐匿,导致案发后无法追责。
报告还指出,变票是涉税犯罪常见手段,如将高税率产品“变名”为低税率产品销售,或将应税服务“包装”为免税农产品交易。
比如,2025年2月北京高院审结的刘超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5份,价税合计7亿余元,税款合计8000余万元。其通过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采购黄金工艺品),而向下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技术服务推广),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刘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刑。此外,犯罪分子瞄准的高退税率商品,如黄金、集成电路、软件产品等,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灾区。
值得一提的是,“富余票”被犯罪分子异化为牟利工具,成为近年涉税犯罪的高发地带。报告指出,这一现象源于增值税链条中的“销售不开票”行为,即纳税人在发生应税销售时,因购买方无需抵扣或索取发票,如零售、加油站等行业中个人消费者较少主动索取发票,导致纳税人未全额开具销项发票,从而形成可虚开的“富余进项发票额度”。
报告举例称,2024年7月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中天恒瑞(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谢宁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行为人将商品不带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卖零售商,再将“富余票”倒卖牟利,十余年间共向28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亿余元,税款合计8000余万元,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刑,对谢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基于前述短板,报告给出如下建议:一是从法律层面把“政策优惠”升级为“行为合规”。如将小规模纳税人由“身份”改为“行为+行业”准入;将核定征收上升为法律保留事项,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财政返还纳入《税收征管法》禁止性条款;二是技术层面用“全链条监管”替代“单点票管”。如建立“一人多企”“一址多照”的全国级预警模型,将企业注册信息与银行、社保、电商平台等数据交叉比对,及时识别经营异常。提升AI与大数据应用水平,如发票开具与合同、物流、资金流匹配性的全天候审查。“AI换脸注册”“虚拟地址注册”“机器人开票”等新型犯罪手段的识别防控等。三是制度层面织密全国“一盘棋”的监管网络。国家税务总局高位引领,全国涉及税收的优惠政策须其评估后出台;税务、市场监管、公检法机关等密切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凝聚共同认识,强化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