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与县公安局狮山派出所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债务催讨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推动当事双方从情绪对立走向理性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债务纠纷引冲突
张某与伍某原是朋友,因伍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遂携亲属毛某一同上门讨债。过程中,伍某与毛某情绪激动,从言语争执升级为肢体冲突,导致毛某受伤报警并入院治疗,随后向伍某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要求。
分层沟通促共识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采取分组沟通方式:一组安抚伍某、毛某情绪,另一组走访张某还原事实。了解到双方对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后,调解员坚持以“化解矛盾、修复关系”为原则,展开“面对面”调解。
面对毛某,调解员肯定其维权正当性,也引导其理性审视自身在冲突中的过错;面对伍某,则待其情绪宣泄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条款,明晰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处境。
当场履行解心结
随着双方情绪缓和,伍某表示愿意赔偿。调解员逐项解读赔偿标准,对存在争议的误工费等,参照相关案例提出合理建议。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当场签订协议、履行赔付。
“之前觉得他要价高,现在按标准算清楚,我给得心服口服。”伍某坦言。毛某也表示:“我自己也有错,以后会冷静处理问题。”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得以圆满化解。
案例启示
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人需保留借款凭证,采取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维权,避免过激催讨引发新的法律责任;债务人如遇还款困难,应主动沟通寻求谅解与解决方案。采取侮辱、殴打等非法手段,可能使债权人转变为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来源:武定县司法局狮山司法所
转自:楚雄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