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昆明的伍先生(化名)反映,他在自家的车位上摆放了一个花费6700元定制的“集装箱”式储物柜,用来存放孩子的玩具和收藏品。然而,半年后被城管部门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行为通知书:他需限期内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如不能提供,限期内自行搬离,恢复原样。“这个柜子下面是带轮子的,可以移动,又不是砌死在地上的永久建筑。而且我放的都是生活用品,没有易燃易爆物,也不影响消防通道。”伍先生拨通了自然资源局的咨询电话。相关工作人员答复:此前从未有过此类审批先例,根据规划要求,车位的用途明确为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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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张玉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业主虽对产权车位享有使用权,但该权利并非无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业主的车位属于规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用途在规划时已确定为停车。该案例中,业主虽然对车位享有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业主将集装箱式储物柜放置在车位上用于存放家庭用品,改变了车位原本用于停车的使用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
城管下达整改通知于法有据,若业主拒不整改,可能面临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这里还要郑重提示广大市民业主朋友,业主行使产权需兼顾公共规划与安全,闲置车位可通过合法出租等方式利用,切勿擅自改变用途引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