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自199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爱国卫生运动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对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原《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中部分内容与当前爱国卫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 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决策部署,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深入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让全社会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即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内蒙古新闻网推出《“漫”说条例》专栏,为广大网民读者呈现新修订后的条例章节和内容,旨在动员全民参与,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助力建设健康内蒙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来源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服务中心
编辑 | 郭亚林
复审 | 邢建军
终审 | 康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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