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1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优化缴费机制等举措,增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包容性与灵活性,让更多职工共享补充养老保障红利。
企业年金制度自2004年建立以来,政策不断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加人数逐步增加,基金实力持续增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为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补充养老功能初步显现。
但是,发展中也存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与度不高、受益面偏窄,难以有效发挥长期补充养老保险作用的问题,此次《意见》的出台正是对此类问题的针对性回应。
《意见》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将覆盖对象从各类企业延伸至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打破了“只有企业才能建”的认知边界。在民主程序上,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方案可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
缴费标准方面,《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结合经济负担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可按较高比例缴纳,经济负担有限的可从低比例起步逐步提高。
同时,用人单位可建立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集合计划,《意见》鼓励推进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创新,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参加企业年金,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职工来说,缴费环节,用人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投资环节,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产生的投资收益,职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个人按月领取的企业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企业年金,分摊到各月后按上述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不仅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还能发挥基金长期资金优势助力经济发展。对职工而言,可平滑当期与未来收入、加厚养老保障,享受个税优惠,且流动就业时权益可随同转移;对用人单位而言,能吸引留住人才、健全薪酬体系,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合理配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