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李心怡 本报记者 顾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来是民事审判中的“硬骨头”,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本诉反诉交织,往往需要司法鉴定才能查明事实,审理周期动辄一年以上。企业等不起,工人也等不起。
去年以来,苏州法院探索激活“沉睡”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率先试水“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机制,加快实现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截至目前,全市1095件建工案件通过审前调解化解,27件适用先行判决。
2025年10月17日傍晚,昆山市“住建安居融诉驿站”内,一场争吵已持续近4小时。
一方是承建厂房的建设公司代表,声音几近嘶哑:“我们承认厂房延期交付,被你们扣了工程款500万元,现在交付快5年了,近500万元保修金还不返还,我们是民营企业,一笔被扣、一笔不返,等于直接置我们于死地。”
另一方是机械公司老板,情绪激动:“厂房严重漏水,机器开不了机,房子租不出去,你们一纸诉状导致银行停了贷款,我们怎么活?”
这场争执背后,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8年双方签订厂房施工合同,总造价9880万元,按约定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后分3年逐步返还。但发包方以质量问题拒付,并反诉索赔388万元修缮费。
若按常规流程,需要启动3项司法鉴定: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鉴定、修复方案鉴定、修复造价鉴定。“3项鉴定至少需要1年多时间,鉴定费用近百万元。”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孙学谦直言,这笔支出与等待,对两家深陷困境的民营企业而言都是雪上加霜。
近年来,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快速攀升。以房地产项目为例,土建、装饰装修、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照明等环节,常被层层转包,合同关系密如蛛网;施工过程中,发包方频繁增减项目,承包方不时冒出招标时的“漏报”项目。法官大多缺乏建工领域的知识,对于一些案件争议难以及时一槌定音。
一边是纠纷高发,法官难以快速断案,一边是企业、劳动者“等不起”的现实压力,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系统性激活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从追求“全案一次性解决”转向“能判则判、能调则调、分步化解”。
为何民事诉讼法第156条长期“沉睡”?苏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黄源榕道出了四大痛点:一是“事实清楚”的标准不好把握,很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计算,都需要精通建设工程的人员费时、费力才能搞清楚。二是部分法官认知有偏差,有人觉得法律只给出了原则性规定,也有人认为建工纠纷必须整体审理,担心后续出现新证据推翻先行判决。三是程序衔接机制不完善,先行判决需与后续审理衔接,但缺乏明确的配套机制。四是部分当事人的反对,有的会以建工纠纷需整体审理为由反对先行判决,有的担心先行判决后丧失调解筹码。
针对这些现实堵点,苏州中院出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立评调+先行判决”解纷模式规范指引(试行)》,明确三类可先行判决情形,并配套建立案件甄别、专业调解、程序衔接等机制。核心思路是,通过“中立评调”快速锁定无争议事实,对可独立分割且事实清楚的部分果断先行判决,其余争议留待后续处理。
黄源榕打了个形象比方:这一机制相当于为案件审理提供了“快慢车道”,通过调解、评估、先行判决三步走,提高审判效率。所谓“中立评调”,即由法院选任具有工程造价、施工管理等背景的专业调解员,与法官组成联合团队,在诉前或审前对证据、争议点进行梳理,出具包含无争议事实、待补证据、焦点归纳及调解建议的评调报告。
虎丘法院特邀调解员周玉洁,既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又有水利造价工程师资格,她处理的一起涉及钢板桩费用结算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就很有代表性。当时双方因项目工作人员变更,对工程造价各执一词,周玉洁引导双方采用“简易评估”方式,仅用1个月就完成造价认定,大幅压缩成本与周期,最终促成调解并快速执行。
数据显示,昆山法院建工案件平均结案周期已从2022年的162天降至2025年的93天。昆山某住宅项目纠纷中,建设公司主张工程款2.74亿元,房地产公司仅认可部分,且已将大部分房屋售出,存在资产转移风险。经中立评调,双方对4800万元欠款无实质争议。昆山法院遂作出先行判决,要求立即支付4100万元(扣除未到期质保金),并确认承包方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这笔款项正加速执行。“若无先行判决,企业可能等不到终审就已倒闭。”代理律师坦言。
这一机制也给普通劳动者送去“及时雨”。38岁的马师傅在工地干活时,因安全隐患摔伤,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了18万元,家庭瞬间陷入困境。由于伤情复杂,司法鉴定周期长,虎丘法院直接启动先行判决,对已查明的医疗费、误工费等40.47万元损失作出判定:包工头承担75%的责任,装修公司在包工头责任范围内,就其中35%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赔偿款及时到账。
记者了解到,苏州法院将继续调研司法实践需求,在其它领域主动探索适用先行判决,加快实现各方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