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1月15日消息(记者杨贇 实习记者薛晓语)1月15日,《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会上介绍,《条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5章44条,围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构建符合贵州实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治体系。
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发 薛晓语 摄)
在保护原则及责任体系方面,《条例》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总责。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配合做好宣教、巡查与信息上报,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联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同时,明确每年3月最后一周为“贵州省爱鸟周”、10月为“贵州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依据国家、省重点保护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名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名录化保护,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动态监测。
同时,对林业和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范畴进行了细分,林业部门主管包括154种陆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2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和600余种“三有动物”。农业农村部门主管包括鱼类、部分水生爬行类、两栖类在内的41种和1类水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种省重点保护动物;在栖息地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将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对不具备划定条件的,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或建设保护点。同时,要求在栖息地配备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并明确禁止在栖息地实施倾倒废弃物、挖砂采矿、惊扰野生动物等破坏行为。《条例》还对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条例》规范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在猎捕管理方面,明确除法定特殊情况外,全面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猎捕的,必须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对省重点保护和“三有”动物,明确了猎捕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在利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三有”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对人工繁育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审批、备案或报告制度;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和可追溯监管。在展示展演方面,《条例》要求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展示展演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该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加强观众管理,并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条例》还对放生及外来物种引进等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方面,《条例》还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对猎捕杀害、非法交易、破坏栖息地、惊扰野生动物等行为,区分不同情形规定罚款、没收财物等处罚措施,加大震慑力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建立举报制度,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行为;鼓励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活动,构建全社会监督参与的良好机制。
此外,《条例》还鼓励将野生动物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强化基层保护约束,这一创新设计既尊重地方传统,也提升了保护工作的灵活性和执行力。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条例》的施行,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准则,更是一份承诺、一份责任、一份对自然的敬畏。我们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扎实履职、积极作为,切实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屏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贵州省林业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立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