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杨先生因索要加班费遭公司拒绝,
与公司交涉困难重重,
让本就陷入困境的杨先生
内心十分无助。
属于杨先生的正义如何伸张?
一起看今天的朝阳法援故事!
……
案情
回顾
索要费用遭拒绝
维权之路遇困境
杨先生就职于北京某公司,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却未能获得相应的加班费,维权之路一度陷入僵局,导致杨先生不仅面临经济上的损失,更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百般无奈之下,杨先生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北京东友律师事务所裴京虹律师代理此案。
法援
介入
专业施策破困局
悉心指导显担当
接受指派后,法援律师第一时间与杨先生取得联系。面对当事人的焦虑与不安,法援律师耐心倾听,仔细梳理案情细节。法援律师协助杨先生整理了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迅速拟定了《仲裁申请书》,及时为杨先生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结
事了
高效谈判促和解
圆满解决止纷争
为了避免劳动者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切实减轻诉累,在征得杨先生同意后,法援律师多次居中协调,沟通调解方案。两个月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杨先生收到了来之不易的补偿款。困扰杨先生已久的劳动争议得到了圆满解决。为了表达感激之情,杨先生特意制作了锦旗送到律所。
“这面锦旗是对你们工作的感谢与肯定,你们的及时援助和专业服务,让我深受感动!这笔补偿款对我们普通上班族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多亏了你们的帮助才能得以圆满解决,再次表示感谢和敬意!”杨先生激动地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