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记者从《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主要从职责分工、协同保护、栖息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措施,为贵州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贵州省重点保护名录中,明确了贵州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41种+1类,主要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长江鲟、中华鲟、白鲟3种;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鱼类胭脂鱼、圆口铜鱼、斑鳠等18种,其他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贵州疣螈、虎纹蛙、山瑞鳖等20种。1类是金线鲃属所有种类。
大七孔洞鳅 邓怀庆 摄
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保护合力。
强化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条例》明确了应当定期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特别是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斑鳠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开展专项监测;将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进行系统保护,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采取划定禁渔区、禁渔期、保护点等予以保护;通过栖息地保护修复、增殖放流、收容救护等措施提升保护实效;建设项目涉及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应当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管理。《条例》对猎捕、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徐涛 彭林元 张丽
编辑 徐然
二审 杨韬
三审 闵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