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民王延东向华商报大风新闻反映,其与爱人因自家砖厂拆迁事宜被指控“瞒报土地”诈骗,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羁押707天,最终因证据不足重获自由。“我们夫妻二人团聚时拥抱着痛哭,但说不出一句话。”王延东回忆团聚场景时仍难掩激动。
据王延东介绍,其砖厂占地约2740平方米,跨天桥区和济阳区,注册地址位于天桥区。2012年,砖厂1205.41平方米区域被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建,他当即缴纳罚款29243元。2013年,商河县人民法院异地裁定,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未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建筑物内人财物,该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多年,无相关部门再就违建事宜告知王延东,他遂认为建筑已合法。
2019年10月,该厂区因当地建设工程被纳入拆迁范围,王延东与济阳区街道办签订协议后,获203.8万元拆迁补偿款。不料2021年,他突然因“隐瞒土地骗取拆迁款”被举报,随后与妻子一同被济南市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经家属申诉,案件取保候审并三次延期后,2024年5月11日,济阳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4年10月,济阳区检察院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王延东夫妻共获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79890.16元,相关部门将在其住所地发布信息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目前,赔偿款尚未发放完毕,检察院表示将依规赔付。
此外,王延东之子已于2022年1月将203.8万元拆迁补偿款全额退回。对于该笔款项归属,济南市起步区工作人员称,因厂区被认定为“全部违建”,该款项属非法所得,即便诈骗罪不成立也无法退还,具体违建文件及款项最终归属仍在核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该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