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杨宜 潘雪晴)打官司选择律师很重要,然而市场上不乏以“法律咨询”为名实,则没有律师执业资质的机构,误导公众、损害权益。1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本想找人代理诉讼,结果反而造成1万元损失。
本案中,原告王某因其子的房屋被政府拆除,前往长沙维权。2025年3月,王某与被告长沙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咨询公司聘请法学专家,代理其子房屋拆迁赔偿纠纷一案。协议明确王某需预交办案经费3万元,先行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按办案进度支付,同时约定若咨询公司光收钱不办案,需主动退还费用。咨询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2个月内一定能将事情办妥。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1万元。咨询公司仅撰写并邮寄了一份《确认违法申请书》至当地镇政府,此后未开展其他实质性法律服务。王某认为咨询公司及其负责人无法律从业资质,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1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案涉咨询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仅为法律咨询,并无诉讼代理资质。案涉协议约定由咨询公司聘请法学专家开展诉讼代理业务,实则是为规避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咨询公司仅向镇政府邮寄《确认违法申请书》,未提供协议约定的其他法律服务,也未达到王某的维权预期。
法院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质上属于诉讼代理合同。咨询公司以“聘请法学专家”的名义,规避法律对诉讼代理人资质的要求,该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尽管咨询公司提供了少量咨询服务,但其行为与合同约定不符,且未实现原告的维权目的,故原告要求返还1万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法律服务(咨询)公司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商业机构,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也不能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市民可以通过看名称和查资质,认准正规律师事务所,通过律师执业证核实律师真实身份,而且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加盖律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