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持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宣贯,指导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现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和答复公布如下。
1.什么是个人信息?
2.什么是敏感个人信息?
主要评估四方面内容,一是人脸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是对个人权益带来的影响,以及降低不利影响的措施是否有效;三是发生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毁损或者被非法获取、出售、使用的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四是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4.符合什么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报送负责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工作。
2025年7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工作的公告》,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要求、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采用线上方式。可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信息报送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