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2日,男子徐某与他人聚餐,当日中午、晚间连续两次饮酒,最终不幸身亡。经鉴定,其死因系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事发后,徐某家属将19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128万余元。经认定,徐某家属损失合计为125386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中午和晚间连续两次饮酒,没有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导致大量饮酒后不幸死亡,对死亡后果及相关损失应首先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院酌定徐某自担70%的过错责任及相应损失为宜。
尹某、钟某作为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虽然在晚餐时提前离开,但在明知徐某中午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两次饮酒的间隔时间较短,应当预料到中午及晚上连续饮酒会加速徐某的醉酒,故上述两人应当承担中午及晚上共饮行为的后续照看义务,该院依法酌情认定尹某、钟某各承担3%的责任。
李某玖作为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在死者醉酒后并未将其送回家,或者通知家属,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是疏忽大意将死者放在车上睡觉,并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及时了解到死者的状态,具有过错,该院酌情认定其承担9%的责任。
晚餐共饮者李某、王某、汤某、肖某、旷某红虽与死者系初次相识,但在饮酒结束后,死者徐某已有明显醉意,作为共饮者未尽到死者饮酒后的安全照看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该院依法酌情认定李某、王某、汤某、肖某、旷某红各承担1%的责任。
伍某作为中餐的组织者、共饮者,其虽与尹某、钟某提前离开,但其作为中餐组织者,明知中午死者已经饮酒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中餐组织者的后续安全保障义务,故该院依法酌情认定伍某承担4%的责任。
杨某作为晚餐组织者、中餐及晚餐的共饮者,在明知死者中午饮酒后,又组织了晚餐并饮酒,未尽到组织者、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死者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院依法酌情认定杨某承担6%的责任。
其余人员不存在过错,徐某家属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玖赔偿112848.08元;杨某赔偿75232.05元;伍某赔偿50154.7元;尹某赔偿37616.03元;钟某赔偿37616.03元;李某赔偿12538.67元;王某赔偿12538.67元;汤某赔偿12538.67元;肖某赔偿12538.67元;旷某红赔偿12538.67元;何某自愿补偿1000元;陈某自愿补偿2000元;赵某自愿补偿2000元;廖某生自愿补偿2000元;饭店经营者某乙自愿补偿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伍某、钟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