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的精神家园
一辈子的读书、思考
一辈子的智慧追寻
文:舒生
读史常不禁想起庄子的那句名言: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盗跖横行乡里,不过害及数家;而一套扭曲的规则,却能让千万人在 “合法” 的外衣下遭受无妄之灾。有人说,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可当规则沦为少数人整人的工具,当法律成为特权阶层的保护伞,这种制度性的恶,岂非同于在社会的主动脉里下了慢性毒药?
犯罪是明目张胆的恶,如同旷野中的饿狼,人人得而诛之;而利用规则整人,却是披着羊皮的豺狼,它戴着“国家利益” “合法”“公正” 的面具,行着损人利己的勾当。
秦代的 “弃灰之法”,将弃灰于道这样的微末过错处以重刑,看似维护公共卫生,实则是商鞅 “以刑去刑” 思想的极端实践,最终沦为统治者震慑百姓的工具。试想,当倒垃圾都可能招致刑罚,民众何来安全感?当规则的制定者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民生之上,这样的规则与抢劫何异?
正如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所说:“对法律的恐惧应当是普遍的,但恐惧的对象应是法律本身,而非执法者的个人意志。”
这句话点出了人治与法治的一个关键区别:当恐惧源于法律本身的不公,而非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这种恐惧就变质了。
有人反驳说,规则本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岂能因少数滥用者便否定其价值?此言差矣。我们批判的从来不是规则本身,而是那些被特权扭曲、被私利绑架的 “恶规则”。就像一把菜刀,在厨师手中是烹饪的工具,在歹徒手中便是杀人的凶器;规则的善恶,从来不在其形式,而在其内核是否基于公义,是否维护人民利益。
明清两代的文字狱,便是最典型的例证。
朱元璋因出身忌讳 “光”“秃” 等字,杭州学者徐一夔仅在贺表中用了 “光”“则” 二字,便被认定讽刺自己当过和尚、做过 “贼”,惨遭诛杀。
乾隆年间的徐怀祖案,只因诗集被仇家检举有 “辱骂清廷” 之嫌,即便其人已死,仍被剖棺戮尸,子孙族亲牵连获罪,连两个名字连起来是 “首发成濯” 的族人,都被诬陷影射剃发制度而处死。
这些所谓的 “律法”,哪一条不是以 “维护皇权”“巩固统治” 为名?可它们保护的是少数人的特权,迫害的是无辜的百姓,这样的规则,比强盗的刀枪更具杀伤力。
刀枪只能剥夺人的生命,而恶规则却能摧毁人的精神,窒息社会的活力。
制度性恶的根源,在于规则制定权的垄断。当规则由少数人制定、为少数人服务时,无论其形式多么完备,实质都是压迫的工具。
制度性的恶,最可怕之处在于它的 “合法性” 与传染性。个人犯罪是孤立的行为,而恶的规则一旦确立,便会形成 “逆淘汰” 的生态链。就像刘志军主政时期的官场,不愿同流合污的官员被排挤到无权部门,洁身自好者被迫辞职调离,而钻营附会、阳奉阴违之徒却能平步青云。
当 “顺我者昌,逆我者亡” 成为潜规则,当清廉正直成为不合时宜的 “原罪”,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便会发生扭曲。
正如《民生周刊》所指出的,这种 “逆淘汰” 机制的危害,远不止于贪污腐败本身,它会强化既得利益集团的堡垒,制造社会对立,让毒化的官场风气蔓延至各个领域。
这不禁让人追问:当规则成为少数人打击异己、谋取私利的工具,当守法者沦为受害者,违法者却步步高升,这样的社会还有公平可言吗?
回望历史,中华法系并非没有仁恕的底蕴。
西周有 “三纵三宥” 之法,对幼弱、老耄、蠢愚之人及过失犯罪减免刑罚;唐太宗主张宽刑,宋明清有自首、恩赦之制,这些都是中华法文化中闪光的部分。
清代通州胡长龄在审理盗案时,将卷宗中的 “从大门入” 改为 “从犬门入”,一字之差便将抢劫罪改为盗窃罪,挽救了十余条人命;溧水知县袁枚处理 “僭越” 案时,并未因程木生误用 “赦免” 一词便株连九族,而是以 “引书失检” 从轻发落,避免了冤假错案。
这些案例启示我们:良法善治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在于坚守公义。而那些将少数人利益包装成大众利益的规则,那些维护特权、迫害无辜的制度,本质上都是对中华优秀法律传统的背叛。
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说:“中国古代法的神圣传统之一,便是律法成为君王的囊中独占之物。” 这种 “生法者,君也” 的专制思想,导致了无数制度性的悲剧。与中世纪欧洲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始终未能脱离皇权的束缚,未能发展出独立于国家的制度框架来保障公民权利。
那么,在现代社会何为良法?何为善治?我想答案早已蕴含在 “人民主权” 的理念之中。良法不应是君王的私产,不应是特权阶层的保护伞,而应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标尺。
现代法治建设表明,真正的良法善治,应建立在三个维度之上:来源的正当性、内容的合理性、执行的公正性。
来源的正当性要求规则必须反映人民意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公意”概念,虽然抽象,却指向一个基本原则:规则不应是强加的,而应是人民大众共识的结晶。
内容的合理性要求规则必须符合基本正义。亚里士多德区分了“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认为有些正义原则是普遍的、不变的。规则若违背基本人性与道德,无论程序多么完备,实质都是不义的,例如所有过度强调对统治者的服从都是违背公理的。
执行的公正性要求规则必须一视同仁,平等适用。东汉哲学家王符在《潜夫论》中写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但更重要的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不应偏袒权贵,如同墨线不迁就弯曲的木头。
19世纪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还提出“法律的预测理论”,认为法律的核心功能是让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当规则因人而异、因权而变时,这种预测功能就失效了,法治也就名存实亡。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那些曾经毒害社会的恶规则,终究会被时代所抛弃。而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便是守护良法的火种,警惕规则的异化,让每一条规则都闪耀着公义的光芒,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安居乐业。